涉外收养公证机关,是指接受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收养关系予以审查,并最终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机关。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具体管辖机关是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而收养登记地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涉外收养公证机关分别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涉外收养公证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涉外收养公证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涉外公证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