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更新时间:2011-04-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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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方式1)请求书方式(司法机关代为取证)(1)送交: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2)文字:执行地国文字作成或附其译文。(3)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①在执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方式
1)请求书方式(司法机关代为取证)
(1)送交:请求书应直接送交
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
其他机关转交。
(2)文字:执行地国文字作成或附其译文。
(3)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
①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②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注意:执行国不能仅因其
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2)领事取证
使领馆官员可向身处接受国的本国公民取证,但不能采取
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我国保留,除非我国特批)
4)当事人或
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保留,除非我国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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