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更新时间:2011-04-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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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文书的往来,办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等事项需要较长的时间,针对这一特点,民事诉讼法参照国际惯例,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和上诉期间作了特别规定: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
在涉外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文书的往来,办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等事项需要较长的时间,针对这一特点,
民事诉讼法参照国际惯例,对
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和
上诉期间作了特别规定: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由此可见,涉外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法定期间和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间,比国内当事人答辩和上诉期间长了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比国内当事人长了20日,不仅如此,他们还有权申请延长期间,至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申请延长期间,必须在法定期间届满前提出,并说明申请延长的理由,提出要求延长的具体期间,便于受诉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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