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问题
更新时间:2013-01-1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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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合伙组织应以其业主、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在港澳地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应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三)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港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一)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合伙组织应以其业主、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在港澳地区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应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
法定代表人。
(三)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港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果已在香港、澳门地区
宣告破产的,可由其破产清算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工作人员作为
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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