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1-02-17 13: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湖南省审计厅文号:湘审发[1999]105号发布日期:1999-9-15执行日期:1999-9-15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文单位:湖南省审计厅

文  号:湘审发[1999]105号

发布日期:1999-9-15

执行日期:1999-9-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市、州、县(市、区)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党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需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市(州)委书记、市(州)长以及省直试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均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等事项前,都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任免等手续。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

(一)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由市、州委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市、州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州委组织部确定审计对象,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确定审计对象或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县(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市、州)组织部确定审计对象,县(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五)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市、州委书记、市长、州长和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省审计厅进行审计。

(六)省属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按1997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省教委党组《关于对省属高校实行干部离任审计的通知》规定实施。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把离任审计与届中审计结合起来,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在上一年共同拟制好审计计划。对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原则上在党委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委托书》;对需进行届中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前两个月向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委托书》。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委托书》后,应于10日内立项,15日内派出审计组。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对所在单位的审计结合起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称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其中,重点审查:

1、经济增长率。主要审查国内生产总值完成额及增长率的真实性,并关注第一、二、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及变化情况。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审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额及增长率,分析投资效益及投资结构对社会生产力布局及经济增长的影响。

3、进出口总额。审查进出口贸易总额完成数,分析进出口产品结构及变化情况。

4、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要注意剔除物价因素,审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

(二)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此项只适应于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

(六)配发的办公物品的标准、登记、管理、使用及清理移交情况。

(七)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全面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条 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机关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应按要求写出与自己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书面材料,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通过审阅领导干部送交的书面材料,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帐户等,搜集和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page]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同时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向委托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式三份。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归入领导干部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按审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经审计发现有问题的离任对象,要报党委复议,重新确定其任免;审计后对领导干部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问题进行举报。组织部门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的委托手续和接转审计结论材料,由干部调查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和责令退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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