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款流失
被执行企业因拖欠债务无力偿还,其抵押或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被法院强制拍卖时,普遍存在着税收滞纳或流失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协作。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及时监督被执行企业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承受方纳税情况做要求,不对拍卖过程中被执行方转移房屋土地的纳税情况做要求,因此对被执行人税款缴纳情况缺乏制约。二是法院强制拍卖程序缺少纳税环节设置。在法院强制拍卖的整个过程中,忽略了纳税环节的设置,纳税义务发生时,法院及拍卖机构不提示或要求纳税人(尤其是被执行方)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纳税主体缺失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中,被执行企业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由于被执行企业不参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或者是一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便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导致纳税主体的缺失,对其监控的力度也就大大降低。
3、征管难度大
目前,对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行为缺乏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经验,被执行企业的应缴税款以及以前年度拖欠税款到底从哪个环节入手征收?如何监控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被拍卖不动产的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如何配合征收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又都是解决起来难度较大的问题。
4、票据使用不规范
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众多,既有法院,又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有拍卖机构、竞买人和买受人等众多对象,拍卖所得价款的流转分配也比较复杂,既有法院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的划转,又有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佣金和费用的划转,还有拍卖机构与买受人之间的成交价款的划转。款项转移各环节除了拍卖公司收取拍卖费用须使用“北京市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专用发票”外,拍卖价款的转移应使用什么票据(发票)、由谁来开具相关票据等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使用票据种类繁多,或者根本不出具任何票据,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实施“以票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