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2-1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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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的问题

  我于2006年7月拍得原房主2001年所建的自建私房一套(新房,因与第三方经济纠纷而被拍卖抵债),直到2007年12月法院才下达协助执行书和提供2007年11月原房主办理的房权证复印件。问题1:税法规定按成交价作为计税依据,而房产公司要求按现在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费用,请问是否合法?问题2:成交书规定买卖双方有关税费由买方缴纳,请问是否需要替卖方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卖方究竟是谁?问题3:我应该缴纳哪些费用,如何计算?问题4:如果暂时不过户,有什么风险?问题5:法院拍卖后不直接让买方办理产权证,而让原房主办理产权证再过户,是否存在问题?如果要按市场评估价计算费用,法院是否需因未及时协助执行而承担责任?问题6:房产公司及税务部门要按房产证的日期为依据,而我买房日期在此之前,意外着本次过户永远无法享受2年或5年免营业税的政策,是否合理,有无对策?问题7:针对本例有什么好的建议?

  中顾网律师回答:

  相关费用应依法缴纳。

  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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