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全县水稻、水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茎瘤芥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的推广应用,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相邻省、市已经审定且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经重庆市农业局认定后可以引种。未经审定或认定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生产、经营和推广。已经审定的水稻品种“两优培九”、“Ⅱ优162”停止推广。
二、引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必须按照“同一生态区不超过8个试种点,每个试种点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规定执行。禁止在同一生态区超试种点、每个试种点超面积种植。试验、示范造成的减产由试验、示范主持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经试验、示范适应我县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引种申报单位应报重庆市农业局审查批准、发布公告后,准予引种经营推广。
三、已取得品种权的品种,应获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四、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并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五、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具有种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以及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提交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书、种子供应者的委托书或协议书、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禁止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
经营者或受委托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前十日,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或甘薯、芝麻、蚕虫、豌豆、绿豆、蔬菜和水果、桑树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品种、产地情况送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六、销售的各类农作物种子和有性繁殖的蔬菜等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销售。禁止散装种子上市销售。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种子经营者必须建立由县种子管理站统一印制的种子经营档案,在该类种子播种结束后将经营档案整理并妥善保存。种子零售商应向种子使用者出据发票或建立供种台帐。种子使用者应当保存好种子的小包装袋、内标签和发票,直至本品种正常收获,以便于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查验种子来源,进行质量理赔。
八、种子经营者应当熟悉所经营品种的特征、特性及适宜区域和主要栽培措施,并向种子使用者介绍清楚;种子使用者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有权自主选择优质、高产、高效、适合当地种植的品牌种子,并按标签标准的内容正确使用。
九、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在县工商局广告监督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检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调运或者邮寄进出县内的种子、种苗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十一、严禁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严禁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严禁销售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种子。严禁销售变质的种子。严禁销售带检疫对象的种子。
十二、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种子零售商先期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之后再由零售商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经营者追偿。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序存在意见分歧时,均可向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
十三、县农业局是全县种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种子管理站是种子管理的执行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市场日常监管,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种子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受理种子消费者和种子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文明执法、净化市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种子事件。
十四、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宣传。农业、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和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全县水稻、水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茎瘤芥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的推广应用,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相邻省、市已经审定且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经重庆市农业局认定后可以引种。未经审定或认定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生产、经营和推广。已经审定的水稻品种“两优培九”、“Ⅱ优162”停止推广。
二、引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必须按照“同一生态区不超过8个试种点,每个试种点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规定执行。禁止在同一生态区超试种点、每个试种点超面积种植。试验、示范造成的减产由试验、示范主持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经试验、示范适应我县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引种申报单位应报重庆市农业局审查批准、发布公告后,准予引种经营推广。
三、已取得品种权的品种,应获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四、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并建立种子生产档案。[page]
五、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具有种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以及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提交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书、种子供应者的委托书或协议书、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禁止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
经营者或受委托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前十日,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或甘薯、芝麻、蚕虫、豌豆、绿豆、蔬菜和水果、桑树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品种、产地情况送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六、销售的各类农作物种子和有性繁殖的蔬菜等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销售。禁止散装种子上市销售。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种子经营者必须建立由县种子管理站统一印制的种子经营档案,在该类种子播种结束后将经营档案整理并妥善保存。种子零售商应向种子使用者出据发票或建立供种台帐。种子使用者应当保存好种子的小包装袋、内标签和发票,直至本品种正常收获,以便于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查验种子来源,进行质量理赔。
八、种子经营者应当熟悉所经营品种的特征、特性及适宜区域和主要栽培措施,并向种子使用者介绍清楚;种子使用者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有权自主选择优质、高产、高效、适合当地种植的品牌种子,并按标签标准的内容正确使用。
九、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在县工商局广告监督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检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调运或者邮寄进出县内的种子、种苗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十一、严禁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严禁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严禁销售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种子。严禁销售变质的种子。严禁销售带检疫对象的种子。
十二、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种子零售商先期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之后再由零售商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经营者追偿。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序存在意见分歧时,均可向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
十三、县农业局是全县种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种子管理站是种子管理的执行机构。种子管理站要加强种子市场日常监管,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种子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受理种子消费者和种子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文明执法、净化市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种子事件。
十四、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宣传。农业、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和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告
十五、凡在我县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