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03 14: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详见附件1),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上文随文转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签发进口种用审批表。


  其中,与农、林业生产和科研密切相关的进口种源,应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样式详见附件2、3、4、5)。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分别由相关进口单位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6、7、8)。


  免税进口种源数量只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核符合免税范围的,主管地海关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898”)。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四、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进口种犬单位需将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关税司备案。


  五、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凭保放行的通知》(署税发[2005]483号)规定办理担保放行手续的进口种源,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税和退保结案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3日


  附件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2006年1月22日 财关税[2006]3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具体品种和数量另行规定。


  三、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一、种子(苗)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2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详见附件1),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上文随文转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签发进口种用审批表。


  其中,与农、林业生产和科研密切相关的进口种源,应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样式详见附件2、3、4、5)。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分别由相关进口单位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6、7、8)。


  免税进口种源数量只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核符合免税范围的,主管地海关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898”)。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page]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四、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进口种犬单位需将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关税司备案。


  五、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凭保放行的通知》(署税发[2005]483号)规定办理担保放行手续的进口种源,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税和退保结案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3日


  附件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2006年1月22日 财关税[2006]3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具体品种和数量另行规定。


  三、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一、种子(苗)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2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1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1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日葵籽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料种子


  30         甜菜种子


  31         紫苜蓿子


  32         三叶草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5         黑麦草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牙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1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46         蔬菜类


  47         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牙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蔗种苗


  51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page]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


  58         改良种用的山羊


  5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0         改良种用的火鸡


  61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2         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3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4         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5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6         种用禽蛋


  67         牛的精液


  68         动物精液(牛精液除外)


  69         种用动物胚胎


  70         其他遗传物质


  三、鱼种(苗)


  71         鳟鱼鱼苗


  72         鳗鱼鱼苗


  73         鲤鱼鱼苗


  74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75         龙虾种苗


  76         大螯虾种苗


  77         小虾。对虾种苗


  78         蟹种苗


  79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眠卵


  80         牡蛎(蚝)种苗


  81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82         贻贝种苗


  83         墨鱼及鱿鱼种苗


  84         蜗牛及螺种苗


  85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6         经济藻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7         有袋类


  88         灵长类


  89         鲸类


  90         大型蝠类


  91         熊类


  92         浣熊类


  93         鼬类


  94         犬狐类


  95         灵猫类


  96         狮虎豹类


  97         猫类


  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9         海牛类


  100        鹿类


  101        野牛类


  102        羚羊类


  103        野羊类


  104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5        象类


  106        斑马类


  107        貘类


  108        犀牛类


  109        大型啮齿类


  110        野马


  111        河马


  鸟类


  112        鸵鸟类


  113        鹈鹕类


  114        企鹅类


  115        鹳鹤类


  116        火烈鸟类


  117        雁鸭类


  118        鹰隼类


  119        猫头鹰类


  120        雉鸡类


  121        鸥类


  122        鸽鸠类


  123        鹦鹉类


  124        犀鸟类


  125        雀鸟类


  爬行类


  126        龟鳖类


  127        鳄类


  128        蜥蜴类


  129        蛇类


  两栖类


  130        蛙蟾类


  131        鲵螈类


  鱼类


  132        观赏鱼类


  133        鲟类


  134        鳗类


  135        鲨类


  昆虫类


  136        蝴蝶类


  137        观赏昆虫类


  138        贝类


  139        珊瑚类


  植物


  140        兰花类


  141        参类


  142        苏铁类


  143        仙人掌类


  144        仙客来类


  145        樟类


  146        木棉类


  147        红豆杉类


  148        大戟类


  149        蚌壳蕨类


  150        骨碎补类<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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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菊类


  152        杨柳类


  153        棕榈类


  154        百合类


  155        山茶类


  156        槭树类


  157        桑类

[page]

  158        石松类


  159        壳斗类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有效期: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20( )


  申请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出)口口岸


  进(出)口代理单位                 出(进)口国家


  物种(品种)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备注


  中文名称     拉丁学名或英文名称


  总外汇额               人民币


  (美元)                (元)


  业务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附件三:


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进口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物种(品种)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备注


  中文名称    学名或英文名称


  总外汇额            人民币


  (美元)             (元)


  国家林业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国家林业局印制


  附件四:


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


  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林场许准GR1200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个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入境口岸


  引进国家       引进单位(个人)


  引进用途


  引进代理商


  申请 1.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向境 采集地点


  外提 栽植地点


  供林


  2.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木种 采集地点


  质资 栽植地点


  源  3.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采集地点


  栽植地点


  总外汇额    人民币(元)


  国家林业局意见


  年 月 日(章)


  备注


  附件五: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


  ( )濒办进审字 第 号


  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进口口岸


  进口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字样 数量   单位    用途


  总外汇额 人民币


  (美元)  (元)


  国家濒管办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濒管办、海关、申请单位各一份。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200)参务函字第000号


  附件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用武司(进)[20××]××号关于商请办理进口种犬入关免税的函


北京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我部将从德国购买××条种犬,用于繁殖、培育警犬,拟于×月×日前空运入境,特商请贵关给予办理免关税有关手续为盼。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


  二00×年×月×日


  附件8:样本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申请办理引进种犬免税手续的函


  公刑[200_]_号


  _海关:


  根据署税发[20_]_号文件规定,200_年_月_日_


  公安厅(局)从_购买种犬_条,符合免税条件,请予办理免税手续为感。


  特此证明。


  公安部第五局(印)


  二00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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