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

更新时间:2013-01-14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商品的概念不仅指经营者自己的商品,还包括他人的商品,不宜作狭义理解。所以经营者也不能针对他人的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商品”的概念不仅指经营者自己的商品,还包括他人的商品,不宜作狭义理解。所以经营者也不能针对他人的产品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条款对损害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即商业诋毁行为必须以损害竞争对手为前提。两种行为在理论上是存在竞合关系的。即商业诋毁行为首先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又构成了对特定竞争对象的商业诋毁。反过来讲,如果运用虚假事实来表明自己的产品比被诋毁的产品优良,那么可以认定为衬托性的宣传自己的商品,即完全可以认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无论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落脚点都是虚假的抬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商业诋毁仅仅是抬高自己商品声誉的一种手段而已。

  两者的区别:一是是否有明显的针对对象。虚假宣传一般是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的,所涉及的是同类竞争的多数企业。商业诋毁通常是有针对对象的,它以同类竞争对象中的某一个作为对比,而且一般采取比较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二是宣传内容是否仅限自己的产品。虚假宣传行为只涉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即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虚假的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诋毁行为除了涉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外,还涉及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常常是通过片面介绍、夸大事实、歪曲产品的优劣等方式来贬损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达到降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丑化商业形象、使竞争对手失去有效竞争力的目的。因此在商业诋毁行为中通常都有“贬损”的行为。虽然在此类行为中通常采用比较的方法达到“贬损”的目的,但是“贬损”的行为并不以比较为前提,即是宣传者不一定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有可能直接降低和诋毁他人商品的信誉。无论是否进行比较,商业诋毁的最终效果和目的都是要抬高自己企业和商品的地位,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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