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主体与受害的经营者必须构成竞争关系。2、行为主体具有损害对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3、客观上侵权人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关于商业诋毁的内容,根据孔祥俊所述,商业诋毁的内容应当是开放性的,凡是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应当属于商业诋毁。
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最高院在审理360扣扣保镖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对于是商业诋毁还是善意批评,要分清界限。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商业诋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