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它破坏了市场需要的公平竞争,直接侵害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与商业诋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一)刊登对比性或者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
(二)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其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
(三)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或者小册子,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诋毁;
(四)自己或者唆使、雇佣他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有关部门作虚假的投诉;
(五)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低竞争对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立法禁止商业诋毁,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目前,一些经营者面对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并没有想办法采取改进价格、服务、质量等方式取得竞争优势,而是采取违法手段,直接针对其竞争对手,虚构各种各样的事实,诋毁、贬低其竞争对手的信用情况、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经营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服务质量等,误导公众,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