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1-03-18 09: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公字[2000]143号发布日期:2000-7-6执行日期:2000-7-6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0]143号
发布日期:2000-7-6
执行日期:2000-7-6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一案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0〕第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力公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押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禁止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请问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建议向省政府信访办、省纪委投诉 或 在媒体、网站曝光。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具体行为行为的合法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特定的;后者所规范的事项和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2、能否反复适用。前者只对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一次有效,对他人没有约束力;后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反复适用。3、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影响;后者则是间接影响,要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其目的。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6分钟前
可以申请工伤,即使只有小费,劳动关系存在即可认定工伤。
你好,你是什么案件情况的,可以详细描述
什么原因离婚?什么原因离婚?
你好,你是咨询什么事情的,可以具体描述,双方有没有协商调解
钱宏艳律师
钱宏艳律师
今天 00:43
你好,在哪里了?我们可以帮你处理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