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新时间:2013-02-17 14: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今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如雨后春笋曝露出来,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打击盗版、杜绝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已深入人心。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今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如雨后春笋曝露出来,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打击盗版、杜绝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已深入人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作用。

  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商品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市场竞争,竞争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越来越激烈。同样,实事求是地说,既然有竞争,就必然存在着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商品经济越发达,市场竞争越激烈,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也就更猖獗,因此,当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序时,就不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因此产生,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在实体法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那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一般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行为、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行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待。这些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其一,行为往往自己不付出劳动和努力,而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经营成果或者竞争利益,并以此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通俗地说就是“搭便车”或者“不劳而获”;其二,行为人不是通过展示自己企业或者产品的优势。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行为在种类可能差异较大,但这些行为的本质不外乎这两个方面。在反不当竞争实体法中,法律详细规定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法部分,在设置专门的行政执法的国家中,一般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执法法的职责、权限。此外,还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以及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有些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有与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程序条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保障。

  第二,结构保障。

  条三,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日益活跃,逐渐引进了竞争机制,在竞争机制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相伴而生,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几乎漫延到各行各业,尤其是名牌产品;商业贿赂屡禁不止,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层出不穷;公用企业利用独占地位限定交易行为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势力强大,而且还具有各种合法的借口。这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程序混乱,难以发挥其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作用也日益重要。更为严重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对我国的对外开放产生了消极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使我国产品的总体商业信誉遭受不利影响,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形大量存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最终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个主要部分。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对其取得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权利。工业产权除专利权外,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等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领域由于比较活跃,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相对较多,笔者拟从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规定。

  1、注册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权利主体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权利主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显著标记。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以及这些要素的结合构成。

  商标有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之分,所谓注册商标,是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和程序,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的法律意义在于:商标注册人对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这种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相同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具体表现。

  (1)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可区分为广义、中义及狭义的三种。

  所谓广义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我国商标法38条规定的四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及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所谓中义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仅指我国商标法38条规定的四种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不包括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所谓狭义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我国《刑法》第213条采纳的观点。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毋庸置疑的是,法律规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才受到特殊保护,也就是说,普通的、非知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不属于该法保护的对象。那何为知名商品呢?《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适用上的可操作性,国家共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品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行为做了解释和规定。

  所谓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主观上是具有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要利用知名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使购买者在行为人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之间发生混淆,从而侵害知名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至于行为人使用的形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假冒,二是仿冒。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具体就是指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引起让人混淆的结果。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自己的产品外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

  其目的是为了使购买者对商品的制造者、地理来源发生混淆,使购买者在该商品与独特的质量、声誉之间产生联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法律所说的商业秘密具体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或者实用性、新颖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消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5)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相关规定。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2、侵犯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成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进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他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意第三人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发展高科技,增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战略选择。我国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力度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样一个良好的有序的合理的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只有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才能够使我国的经济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如果不从制度上法律上对各种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和管理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我过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国际形象的提升都是不利的。

  从我们所处的国际形势看,在科技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下,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目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趋势。

  从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状况来看,真可谓“让人欢喜让人忧”。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基本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各地也涌现出许多好做法、好典型、好经验。

  令人堪忧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来说,能够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并善于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者,目前还不多。众多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表现则差强人意,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也不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与发达国家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做法形成强烈反差。近年来,许多国外企业纷纷到我国来申请技术的专利保护,且呈现加速趋势。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对我形成严重的包围态势。

  第二,战略研究方面的问题。在科技创新体系下,必须在宏观技术政策、科技规划的制定和微观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研究各专业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确定知识产权战略,选择自身发展的技术路线,而不能闭门“创新”。目前,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够,一些重大的技术或领域发展规划(无论是专题还是课题),都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辅助分析报告,在确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多少显得有点盲目。尽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要求创新、了解国内外技术状况,但实际上往往不是没有做,就是流于形式。这样一方面导致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在现行科技管理体制中,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仍是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许多科研机构、高校把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视为提高自己科技实力的表现,是专利申请的主要技术来源。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把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宏观政策和法制环境上来。首先,应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杠杆。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技术创新中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总的趋势是放权让利。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一般非常原则地规定为“国家所有”,但谁代表国家来行使以及如何管理都无具体规定,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益的保障。

  当前我们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快研究制定调整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上,我们要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激励和保障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合理调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技术发明和创新转化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应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不是独立的事件,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发展,人类的发展权高于知识产权。这是科学、理性认识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核心。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是为了自身发展的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也是服务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同样如此,不能偏离这个目的,而片面地走向为保护知识产权而保护,这样不但不利于自身发展,同时也影响共同的发展。

  发展的需要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在现阶段来说,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高科技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如何低成本、高效率和高速地引进、吸取更多的创新和知识,是促进发展的主要方式,也是当下的主要任务。我认为,目前中国需要建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着眼于适度的保护,是合理的保护,是基于自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定位来制定的保护。而片面追随美国、听从美国的过度的保护,不利于当下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长远利益。违背这个发展规律的知识产权制度,肯定是不可能在中国良好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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