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凸显法律滞后

更新时间:2014-12-25 16: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11月21日在浙江乌镇落下帷幕,而面对全球互联网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11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邀请牛津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第三届互联网法律与公共...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11月21日在浙江乌镇落下帷幕,而面对全球互联网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11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邀请牛津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第三届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网络环境下的法律问题成为会议讨论的焦点。作为与会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生张XX表示,如今互联网竞争领域存在着一些难题,比如维权成本高而获赔金额低,《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施行21年,亟须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走过21年

  至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施行21年。该法是在1993年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它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做出过重要贡献。

  近年来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张XX研究发现自2002年起连续4年案件都只发生在北京,从2007年开始相继在其他地区出现,中国互联网公司现在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10个主要城市。

  但直到今年10月16日,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最高法院宣判,才出现高达500万元的判例。这起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也是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诉讼标的额最大、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多年,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案件本身也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张XX说。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对市场规范价值做出郑重申明:“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

  张XX介绍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于北上广等信息产业发达的地区,实质上它也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延伸,这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搜索引擎、安全软件、普通软件以及浏览器等领域,特别是互联网竞争领域还存在着一些难题,比如维权成本高而获赔金额低等问题。“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利润回报让互联网企业都企图谋取暴利,导致不正当竞争案件频频发生。”他指出,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尤其在新兴的互联网领域,市场出入自由,呈现高度竞争的市场结构。

  我国网民习惯被提供免费服务,竞争企业必须多方探寻赢利点,交叉竞争问题严重。

  张XX表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技术性、复杂性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侵权行为导致的巨大损失与赔偿数额偏低的手段,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繁。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困惑

  对于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只能对类型化条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处罚,而不能直接适用一般条款,因此对于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直接处罚。

  张XX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类型化条款多针对的是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导致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密集发生时,无法寻找直接的法律适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其所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类型化条款中,而非原则性的一般条款。“法院基于一般条款所作出的判例只能针对个案,唯有将其共性加以提炼并在具体条款中有所规定,那么法律的功能才能在互联网市场中有效体现。”他表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凸显法律滞后。

  从法律修订的外部环境看,经过几次互联网大战,工信部颁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若干规定》和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签署的系列自律公约中,已经将多数行为进行了提炼和规定。但在张XX看来,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不可能直接吸收部委规章和自律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但相关条款应当吸收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此外,他还提到,违法成本过低是当前互联网产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惩罚性赔偿制度缺位,损害赔偿认定举证困难。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XX教授也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已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现行的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而且竞争立法体系的框架与维护竞争法制的统一存在差距,没有反映国际竞争法制新近的发展。这些问题,决定了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性。

  政府加大处罚

  才能遏制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信部作为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对于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法定的监管职权,此外工商总局对互联网领域所发生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行政执法权。

  2000年实施的《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在腾讯诉360事件后,2011年工信部又颁布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定性和处置程序等又做了具体细化规定。

  这些法规在张XX看来,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较为完备,但加大处罚才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否则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这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力度。

  张XX认为,行政机关需要扭转观念,对于行业不正当竞争乱象不能被动执法,而应主动介入,并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以明确的行政认定或者行政处罚来解决相关案件,而不是仅仅约谈或叫停;此外,对于多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除高额罚款外,还可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取消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最后还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梳理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市场因素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多为上市企业,通过信用档案、恶名市场等方式,使相关企业慎重考量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额成本,从而放弃违法意图。”他说。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X也曾表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应进一步修改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现在的经济情况与199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罚款数额可能需要调整。同时,一些原先没有规定的法律责任,也需要考虑增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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