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的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3-01-10 16: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2]第287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2]第287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电力局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的
公用企业。电力局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取不拉线、不送电等手段,强制用户向其劳动服务公司购买其招标采购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 [1]《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2]《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