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为了让一些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的烟民们能够知法守法,兰州市政府近日又出台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卫生、交通等多个部门各自控烟责任予以明细,同时明确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烟场所设控烟检察员
按照要求,教育、体育、旅游等无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公共场所的控烟行政处罚工作,以及无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控烟执法工作。
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鼓励设立戒烟门诊,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控制吸烟场所应配备佩戴有明显标识的专(兼)职控烟检查员和劝导员,控烟检查员由负有管理职权的人员担任;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本场所吸烟区域的设置情况,并引导消费者规范遵守。
向公共场所吸烟说不!
不要二手烟、向公共场所吸烟说不,这不仅仅需要劝导员的努力,还需要条例法规的管理。《细则》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各种行为定制了处罚标准。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司其职控制公共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控烟不仅仅是哪个部门的事情,《细则》将公共场所控烟职责按照部门监管与执法职责划分为14个部门。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2、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4、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5、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6、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棋牌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