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环境保护法》起到了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与部门法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前者重在建立、设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后者则侧重制定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这次修订的一个重大亮点是引进生态文明理念,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并设定众多制度支撑。
同时,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进一步突出界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义务,同时明确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权利义务,构建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格局,为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提供了制度保障。
专家介绍,早在198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在授予新的监管权力方面,一个重大突破是明确了基层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执法权。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在界定、强化企业环境义务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针对环保法律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的情况,该法提高了处罚标准,规定了行政拘留,确立了环境连带责任,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并创新性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