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瞒报性侵未成年人案要追责

更新时间:2014-10-14 15: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调研课题组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合作,在青岛设立全国首个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联动机制试点,并举行了启动仪式。针对近几年以来层出不穷的性...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调研课题组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合作,在青岛设立全国首个“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联动机制试点”,并举行了启动仪式。

  针对近几年以来层出不穷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自200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承担起了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专项审判指导工作,在指导全国各级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同时,协调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司法政策文件和发布指导案例,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水平。

  为确保相关法律及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还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及救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工作。经过深入实地调研,选择了青岛市作为开展综合预防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试点,探索构建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机制。

  媒体了解到,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青岛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全市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根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在青岛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由市委综治办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卫计委、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等10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同建立了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该实施意见已于今年8 月18日开始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及时立案收集固定证据、加强审查起诉工作、依法从严惩治犯罪、落实被害人保护措施等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动工作合力。

  特点

  农村发案率高多用暴力手段

  媒体了解到,市中院曾对2011年至2014年4月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

  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几乎都是初中以下学历。成年被告人占86.9%,未成年被告人占13.1%。被害人中农村籍的占85.3%。从发案地点看,市内三区发案不到三分之一,大大少于其他区市。

  犯罪地点属于寻机进入被害人住处就地作案的占44.5%。临时寻找宾馆、招待所实施犯罪的占27.7%,哄骗或劫持被害人到被告人自己住处的占19.6%,其他各种情况包括路遇即实施犯罪的,占8.2%。就犯罪手段看,通过哄骗幼女实施奸淫的占29.8%,通过施加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就范的占66.4%,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趁机作案的占3.8%。从犯罪后果看,犯罪即遂占87.6%,未遂占12.4%。

  就量刑看,一方面,被判处五年以上重刑的占30.2%,另一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给予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和保护,全部进行了判前社会调查,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全部实行指定辩护,量刑上适用减轻处罚的占40%,判处缓刑的占32%,全部纳入社区矫正,没有再发生违法犯罪。

  针对这些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市中院还提出一些对策。除了应切实加强网吧等场所的管理,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把未成年人“拒之门外”,免受“黄赌毒”侵害外,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相关教育和监护。

  盯紧有前科者,防再作案

  8月18日起实施的《关于建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市中院少审庭副庭长马新是该实施意见的起草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向媒体详细解读了其中的一些亮点。

  发现情况不报告要被追责

  马新表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部门,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线索。“只有他们发现后及时报案,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因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发现在学校、幼儿园发生性侵案件的,或者医疗卫生部门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 ,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并且先行做好被害人的临时安置工作。

  为了防止不报、漏报,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对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而这一条“罚则”,也得到了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的同意。

  判缓刑的可宣告“禁止令”

  为了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掌握非监禁刑适用。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人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与幼女正常恋爱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从严的幅度要有别于成年被告人。具体量刑时要着重考查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对幼女身心健康是否造成严重伤害,案发后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因素。对确属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委托市、区关工委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判前社会调查,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建立性侵犯罪信息库

  从近几年媒体披露的恶性性侵案件看,具有性侵前科劣迹的占了很大比例。青岛对重点人员实行监管,预防案件再次发生。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监外执行,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予以释放的,人民法院或者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查访、管控。

  此外,市级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建立性侵违法犯罪数据信息库。有关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培训等机构在录用工作人员时,经本部门书面申请,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查询相关信息数据,具体查询办法,另行规定。

  对于实施性侵害犯罪被判处过两次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及必要的身心矫治 ,刑满释放时,经评估认为有较高再犯危险的 ,应向公安机关重点通报。

  应保护被性侵者隐私

  为最大程度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实施意见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方式叙述。

  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时,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及时安排。

  另外,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强与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和疏导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将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护送至救助机关的,民政部门要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于监护失当的情形,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的诉讼。

  未成年被害人可不出庭

  当孩子遭遇性侵犯时,家长和社会应该对其充满关怀,而不是异样的眼光。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避免他们遭受“二次侵害”,在去年12月份,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发的《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对此类被害人“一次询问”的原则。

  “以前,在公安阶段接受至少一次询问,进入检察机关后,也要接受询问;而当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被害人也要出庭参加。”法官介绍,在实施 “一次询问”后,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调查,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反复询问。在法院审理期间,未成年被害人也可不出庭。

  呼吁

  勿让生命安全教育走在伤害后面

  近日,江苏犯罪嫌疑人王某诱骗杀害7岁女童的事件让社会震惊。在震惊的同时,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差、生命安全教育缺失等问题也显现出来。教育专家表示,对于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等,学校存在光喊口号不注重实践的现象,而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存在忽视现象。种种现象让学生遇到真正的伤害事件时不知如何应对。媒体调查发现,大部分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来自学校,家长的安全教育断了层。

  “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未成年人防备性不强等特点,诱骗未成年人,最终实施侵害。”永宁路小学副校长庄宗传告诉媒体,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更应该把生命安全教育拓展到家庭教育,“现在的情况是学校这样的安全教育做得多,但是到了家长层面,往往无法给孩子正确的生命安全教育。”

  10日,媒体来到岛城一所小学的二年级,下午最后一节课,学生们正在教室里观看防踩踏安全教育影片。孩子们的安全教育知识从哪里获得?媒体调查该班发现,该班45名学生中只有4名同学表示获得安全知识的主要渠道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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