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项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3】1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3-10-23
施行日期:201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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