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新时间:2013-01-28 15: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网络的普遍使用就注定了在网络上的市场不断的扩大。网络市场竞争的强烈程度一点也不逊色于现实生活。因为网络市场与现实的商品市场都能带来同样的效益,就是经济利益。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是与现实的商品市场相同呢?找法小编带您了解。我们可以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导读:网络的普遍使用就注定了在网络上的市场不断的扩大。网络市场竞争的强烈程度一点也不逊色于现实生活。因为网络市场与现实的商品市场都能带来同样的效益,就是经济利益。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是与现实的商品市场相同呢?找法小编带您了解。

  我们可以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

  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包括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会引起争议。

  另一种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较之第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学者对其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对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事实和法理上加以论述。

  目前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

  一、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域名(Domain 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203.207.195.102。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系统(DNS,Domain Name System)可以将域名翻译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同时域名也成为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国际互连网上的标志。

  域名系统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首先是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对此类纠纷应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此不做细述。以下主要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探讨。

  对于域名抢注行为,我国有学者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三点:1.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2.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3.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

  从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目前,在我国如果仅仅依靠商标法对域名抢注进行调整,对域名抢注的惩治只能保护驰名商标,其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较完善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对链接的版权侵权责任,学者已经做了详尽的论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链接技术主要是视框链接。

  视框链接(frame link),又称镶边链接,它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地址。

  世界上最早的因视框链接而提起的案例为美国的“新闻大全案”。该案中,以华盛顿邮报为首的数家新闻机构状告一家名为TotalNews的小公司。该被告在其网站上利用视框链接的技术提供原告网站上的新闻或文章,当某一用户到被告网页浏览新闻时,他所看到的新闻内容(实际上由原告提供)局限在由被告所设计好的视框里,而原告的网址与广告均未显示在屏幕上,被告的网址与广告反而围绕在这一视框周围。因此该新闻内容看起来好象是被告提供的一样。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被告利用原告所创作的新闻为其谋取广告利润的行为使得被告成为一种“寄生虫网站(parasite site)”,是一种会引起用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1997年6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被告承诺不再以视框方式链接到原告网站,同时原告授权被告以普通的文字链接方式链接至其网站。

  由此可见,对他人网站进行加框,使得在某一框内或区间则呈现他人网站的内容,而屏幕上的广告则为该网站的广告业信息,他人的广告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实际上是借用他人的商誉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被加框网站的访问量,造成被加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元标记”(meta-tag) 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原本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以及网页关键词(key words)等信息的。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需,但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用户在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主题词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显示查询结果。

  所谓“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是指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通过设置元标记进行侵权者正是利用了上述功能,他们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除了设置与本网站有关的元标记外,还设置其他元标记,而这些元标记恰恰是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侵权者实际上在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搭不正当竞争的便车。

  找法小编有话说:遵守市场规则,不仅仅是现实生活中需要,在虚拟的网络中也同样铭记。无论是谁,无论在哪里,只要商家的经济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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