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

更新时间:2010-01-12 20: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经过长达5年的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订后,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更全面地反应了风险,更敏感地反应了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新协议将会对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签署新协议的100多个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经过长达5年的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订后,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更全面地反应了风险,更敏感地反应了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新协议将会对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签署新协议的100多个国家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国于1996年加入了巴塞尔成员国行列,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接受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经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所以我国银行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就必须遵循《巴塞尔协议》规则,另外《巴塞尔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也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使之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1988年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这一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开始考虑制定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旨在替代《《巴塞尔协议》I》的新协议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于2001年1月和2003年4月相继发布了另外两个征求意见稿,最终在2004年6月定稿,确定了新的银行监管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从新协议的名称可以看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新协议在资本金要求方面同时也作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风险范围,除了信用风险外,还加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改进了计量方法,使得风险的计量更加精细准确;扩大了资本约束的范围。另外,新协议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两种方式来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巴塞尔委员会发给各国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资本协议概述,讨论新草案主要组成部分的合理性,概述了与1999年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以及委员会希望得到支持和反馈的主要领域。二是新资本协议草案。三是辅助性文件,概述了委员会制定各类方案的背景信息和技术方案,包括信用风险评级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账簿对利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及风险管理框架作了完整的论述,也列述了部分有待深化的问题及尝试性的解决方案。[page]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涵盖的风险从最初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也能够更加敏感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1.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银行全面风险的定义,除沿用过去的信用风险之外,又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两大类风险。因此,在计算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也增加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内容。

  原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而在新协议中,资本充足率公式变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十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虽然前后两个公式分子涵义相同,都是指法定的资本数额,但分母差异较大。前一个公式的分母主要反映的是银行信用风险,而后一个公式中的分母是指银行的全面风险。因此,新协议蕴涵了全面风险的重要思想。

  2.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化、定量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标准法需要借助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资产权量,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确定资本要求,区分了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两个阶段,循序渐进地增加对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力求适用于各类银行。同时,新协议还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作用给以了足够的估计,甚至对高风险资产规定了高于100%的险权量。而对于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新协议给出了三种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即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特有的操作风险资本等于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乘上一个固定比例并加总后的平均值。二是标准法。在标准法中,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线,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按年简单加总后取三年的平均值。三是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用一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3.资本水平更加全面地反映银行所面对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同时,还规定了银行在管理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新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水平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缓释技术(抵押、担保、表内冲销、信用衍生工具等)的影响,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及资本水平时,考虑抵押品价值及其质量、担保人信用和能力等。同时,新协议增加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既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更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page]

  4.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资本确定标准中增加了内部评级因素;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确定资本风险权重;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更高级的内部评级法确定资产权重和资本水平。同时提出了内部控制程序的五个特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全面评估系统;监测和报告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等。

  5.注意到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对于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问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是在承认资产证券化在分散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为避免银行借此蓄意抬高资产充足比率,新协议建议使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二是肯定了金融工具在降低信用风险上的作用,扩大了此类金融工具中所涉及抵押品范围,并且制定了更为完善、可行的方法。

  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平台,更是提高服务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现状和不足,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1.完善银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和西方比较成熟的国际化银行集团的经验,塑造一个治理机制科学、风险战略清晰、目标明确、职责到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既是促进银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同时也是国内银行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需要。一是要抓紧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抓住有限的机遇,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改革步伐,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议在各家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层设立首席风险管理官(CRO)。在董事会之下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在银行组织体系中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法规部等与风险控制有关的部门。二是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面覆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等各种经营风险,实施审慎的授信和定价;根据对风险的识别评价实施风险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拨备和资本金的合理配置。三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即风险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业绩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的转变,风险管理目标和组织结构的转变,风险测量定价和控制方法的转变。

  2.以内部评级为契机,提升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

  从技术角度讲,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凝结了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优秀成果,代表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文化。虽然新协议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活跃银行,但巴塞尔委员会也同时提出“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复杂程度各异的银行”。因此,我国各家银行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必然要遵守全球一体的“游戏规则”。而抓住有限的机遇,积极研究开发内部评级技术已成为当务之急和必然选择。为此,一方面需要集中力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也可选送到国外先进银行与著名评级公司学习他人之长;另一方面,有目的地聘请一些国外咨询专家,协助国内商业银行设计内部评级法整体方案与具体操作方案。[page]

  3.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

  风险管理始于内部控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把加强内控机制和监督检查作为第二支柱进行强调。国内各家银行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构建风险管理基础平台。二要规范内部控制程序,完善授权授信机制。按照新协议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理顺银行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关系,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发生。三是发挥稽核部门的再监督作用,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的监督和后评价。

  4.切实加强国内银行业风险文化建设

  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些银行之所以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究其原因并不是缺乏风险管理系统、政策和程序,而往往是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导致原有的系统、政策和程序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文化建设是解决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5.探索并逐步实行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办法

  所谓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即根据风险调整的收益(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RAROC)为主要指标。按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ExpectedLoss,EL)和以经济资本(CapitalatRisk,CaR)计量的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UL)调整后的收益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该公式是西方发达商业银行用来考核风险条件下经营成果的一个核心指标,克服了传统考核指标中不含风险因素的缺陷,我国商业银行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把以风险为核心的效益理念贯彻到整个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新的指标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以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6.通过市场方式充足商业银行资本金

  从总体上来说,银行通过市场方式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利润留成,依靠自身的积累;二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补充资本金,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三是私募扩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原有股东增加投资来达到增加资本金的目的。

  7.建立有效的利率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简化存贷款利率期限结构、推进大额存款利率市场化、推出利率衍生产品、理顺央行的利率关系等方式,来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种种迹象表明,利率市场化时代已离我们不远。为此,我们需要健全组织管理体制,设立利率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同时要夯实基础,建立先进科学的内控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特点的利率走势预测、利率风险计量和利率风险管理的计算机模拟分析模型,提高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性。适当放松金融管制,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借助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利率风险。拓展经营领域,大力发展非利差获利型中间业务。[page]

  8.构建汇率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人民币汇率研究,密切关注汇率走势,提高市场反应和应变能力;借鉴和运用先进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对人民币汇率风险的统一、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开发和引进先进的系统,以保证“一日多价”的实施;强化资产负债币种结构匹配管理,严格控制结售汇敞口头寸。

  9.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第一,统一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统一明确、能够体现对操作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的风险管理政策。第二,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技术,对新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三种计量方法进行研究和选择,在做好数据收集、系统设计的基础上,逐步开发适合本行特点的内部风险计量模型。第三,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风险治理结构。第四,强化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必须自上而下建立、倡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第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资本约束和绩效考评机制。逐步改变传统的只关心当年帐面收益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强化经济资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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