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杭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1233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玉仙,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2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芳,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玉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政
代理审判员 张 棉
代理审判员 王江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