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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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
发布部门: 国家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
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
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
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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