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农业税如何计算呢?它的计算有什么依据呢?请看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一、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
知识延伸:
农业税纳税人
依照农业税条例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2)有自留地的农民;
(3)国有农(林)场、地方国有农(林)场和其他联营农场;
(4)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事业、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自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承包户已实际成为农业税的主要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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