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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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政发[200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部免征农民、国有农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免征
农业税。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部免征农民、国有农场、林场,以及有农业
税收入的机关、部队、
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及附加。
因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带来的县(市)区、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的减收,由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解决。
二、全省免征农业税,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民进一步减负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推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
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要区别对待,对有缴纳能力而未纳税的纳税人,要继续依法征收;对确无完税能力的贫困农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抓紧核实、登记和归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要登记造册,可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核销,不得向农民追缴;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减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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