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5日
国税函[2001]1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