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及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和税收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中,徇私舞弊,具体表现有:
1、行为人为私情私利,违法对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的人(或单位)提供出口退税凭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2、行为人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非税务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即指负有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海关工作人员等。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会给国家税收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