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征期税款也可提前征收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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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某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私营企业中途终止《承包协议》,已注销银行账号和工商执照,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中旬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了提前征收税款的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
近日,某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私营企业中途终止《承包协议》,已注销银行账号和工商执照,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中旬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了提前征收税款的决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因此,该局为了防止逃避履行税法义务的发生,不让国家税款遭受流失,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是有税法依据的。企业应按该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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