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伤亡赔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2005年5月16日,我公司职工张小图在公司货场卸货时,因火车司机违章,被前来我公司铁路专用线上送料的火车轧成重伤,送进了市人民医院,但由于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我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张小图为工伤死亡。但由于张小图死亡

  我们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2005年5月16日,我公司职工张小图在公司货场卸货时,因火车司机违章,被前来我公司铁路专用线上送料的火车轧成重伤,送进了市人民医院,但由于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我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张小图为工伤死亡。但由于张小图死亡的时间恰属我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所以,我公司依照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给予张小图的亲属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5600元。

  2005年7月8日,张小图的家属听说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是我们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年,便通过其聘请的代理律师要求我公司与铁路部门共同支付赔偿金差额款。2005年8月12日,在我公司的法律顾问与铁路方面的法律顾问进行研究与协商后,最终答应了张小图家属的要求,由我公司与铁路方面两家共同承担张小图的死亡赔偿金201566元。为此,我公司又于2005年8月20日向张小图的家属支付了55183元的差额款(铁路方面支付了100783元)。

  2005年12月20日,我市地税局在对我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辅导中,认为我公司两次支付给张小图家属的赔偿金共100783元,缺少支付的法律依据,且均未取得合法的发票(只有张小图家属签收的收条)。所以,要求我公司应将这两笔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的补偿金进行纳税调整。

  请问:难道我们支付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吗?没有正规发票列支的职工死亡补助金真的不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首先,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属于工伤死亡的,应该向死亡者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保保障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此,张小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你公司向张小图的家属支付60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合理的。

  但是,由于张小图的死亡毕竟是由火车司机违章造成的,从法律上说,张小图的死亡事件是一种人身损害事件,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工亡事故。因此,该事件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死亡补偿金的给付,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年计算。因此,张小图死亡后,其家属不仅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年的死亡补偿金,而且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张小图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那么,究竟谁应该是赔偿义务人呢?根据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张小图的亲属既可以向你公司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铁路方面请求赔偿。至于你们两家单位之间应如何分摊费用,你们两家单位完全有权协商处理。当然,如果协商不成,也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所以,你公司给予张小图家属的死亡补偿金有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你公司给予张小图家属的死亡补偿金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你市地税局的税务人员以你公司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为由,认为不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因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条对发票的含义是这样定义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你公司支付的所谓“死亡补偿金”根本不属于“经营活动”,又如何能取得所谓的“发票”呢。对于张小图的家属来说,也只能给你公司打个收条而已,这就是事实,不能说这就不合法。况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你公司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支付给张小图家属的死亡补偿金在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里列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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