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新疆频道乌鲁木齐7月12日电(通讯员 李长军)近日,从新疆地税部门获悉,凡在新疆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这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新政策,该政策截至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据悉,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对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有关专家预测,将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注入强劲动力。 10年内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免或减 人民网新疆频道乌鲁木齐7月12日电(通讯员 李长军)近日,从新疆地税部门获悉,凡在新疆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这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新政策,该政策截至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据悉,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对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