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流程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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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人应在次月1日到10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里须持下列资料:(1)纳税申报表;(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
1、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次月1日到10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 理纳税申报,申报里须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 税额明细表,国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营业税申报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办 理纳税申报,申报须持下列资料:
(1)营业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3)其他要求申报的资料。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进行年度申报(汇 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或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 年度终了四个月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持下列资料:
A、季度预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B、年度汇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4)其他资料。
4、专用缴款书开具出口货物
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专用纳税申请表》;
(2)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口销货合同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协议;
(4)购货单位出口的货物资格证明;
(5)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购销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目录表。
5、逾期申报应纳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表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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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怎样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包括在地税机关网站申报、邮寄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申报时,一般需要填写个人的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以及应补(退)税额。
企业纳税申报流程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公司的纳税申报流程为:每月十日前,到主管税务局征收处申报纳税,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一般来说增值税申报方式包括手工申报、IC卡申报和网上申报,手工申报和IC卡申报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网上申报则只需要在网上下载相关的申报表,填写完整后再进行上传。申报所得税,需要在每季度中了十五天前,申报并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流程是:填制记账凭证;核对银行账单;编制会计报表;计算税金以及填写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应的账目;开票;抵扣税额;结账、装订账本。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纳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偷税偷税怎么判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偷税、漏税犯罪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在5万元以上的,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的纳税申报流程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纳税的流程是: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审查报税材料;
3、依法扣缴税款,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