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税局纳税申报方式管理办法(200611)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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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一)上门申报。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各税种的纳税申报。(二)银行储税扣缴申报。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三)网上申报。适用于除双定户以外的所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上门申报。

  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各税种的纳税申报。

  (二)银行储税扣缴申报。

  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 “双定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网上申报。

  适用于除“双定户”以外的所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不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当月申报如有发生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不能通过网上申报应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四)电话申报。

  1.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不包括免税申报)。纳税人当月申报如有发生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不能通过电话申报应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2.适用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手机短信申报。

  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包括免税申报)。

  二、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同时选择多种纳税申报方式,但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应采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以避免重复申报造成多扣税款情况的发生。

  三、纳税人无论选择何种纳税申报方式,都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的扣税协议书。

  四、除上门申报外,纳税人选择其它纳税申报方式都必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证;

  (二)《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纳税人与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缴税款协议书(复印件)。

  五、各分局(包括区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将批准确定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的初始用户密码提供给纳税人。

  六、纳税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密码,并及时更新。凡通过电话申报、手机短信申报和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其输入的内容均为纳税申报的有效依据。

  七、纳税申报方式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从次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需新增或取消纳税申报方式的,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重新填写《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凭税务登记证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凡系统提示申报已经成功,但扣款不成功的,纳税人应主动查询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应交税金存款,在确认存款金额足够的前提下,按相关的操作指引通过系统设定的功能及提示进行清缴税款处理(如电话语音申报的“清缴税款”功能可进行税款清缴)。若征收期结束后应征的税款仍未缴纳入库的,税务机关须依法加收滞纳金。

  九、因纳税人的操作失误或电子申报系统本身故障原因所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税务机关发现后也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纳税人,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属电子申报系统本身故障或其它非纳税人原因造成逾期申报入库的,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不对其进行滞纳金加收或逾期申报的处罚。

  十、个体“双定户”当月的实际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含本数),必须到税务机关前台申报当月的实际销售额,履行申请调整定额的义务。

  十一、纳税人需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作废申报、补申报,或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需持有效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除上门申报方式外,纳税人需索取完税证的,纳税人可在征期结束后持税务登记证(副证)和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十三、纳税人通过银行储税扣缴申报或其他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纸质申报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报送的时间由各区局自行制定,但合并报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十四、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十五、下岗职工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的纳税申报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全市双定户不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

  十七、个别地方政府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堤围费或其它费用的,由区局负责与当地政府以及有关商业银行共同制定方案并上报市局备案。

  十八、本办法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佛国税发〔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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