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纳税人选择采用直接上门申报方式的,由税务机关默认,不用提出申请;纳税人选择采用邮寄或者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邮寄(电子)申报审批表》,填写后连同“采用邮寄(电子)申报方式申请报告”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阅填报的表格,对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审批文书。
(三)审核和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在《邮寄(电子)申报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录入征管软件,对符合条件的,同时制作《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经核对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后,发放《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或者《不予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