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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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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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税收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4其他税种的纳税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