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流动国际避税方法

更新时间:2012-12-27 01: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在有些方面反而略胜一筹。人的流动似乎有点过于显眼而被税务当局盯得很紧,在种种严格规定的束缚下变得有些笨手拙足。相比之下,在某些避税活动中,资金、货物和劳务流动产生的效益有时比人员流动产生的效益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在有些方面反而略胜一筹。人的流动似乎有点过于显眼而被税务当局盯得很紧,在种种严格规定的束缚下变得有些笨手拙足。相比之下,在某些避税活动中,资金、货物和劳务流动产生的效益有时比人员流动产生的效益还要好。正因为如此,跨国纳税人对资金、货物和劳务流动避税法给予越来越密切的关注和研究。

  一、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避税法

  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居住个人或非居住地公司征税的依据。“常设机构”的含义是指企业进行交易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如生产管理场所、办公室、工厂等。这些机构存在时间不宜过短。此外,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代表非本国居民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订单时,也可以视为非居民的纳税人在本国设置的常设机构。这样看,事实上的常设机构要想避免以常设机构身份出现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实际生活中,事情并不是这样。由于各国税法中有许多大量减免规定存在,给避税带来了大量机会。例如,在我国分别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丹麦、泰国、新加坡等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对下列内容不能视为常设机构:

  (1)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

  (3)以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4)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搜集情报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

  (5)以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第(1)至第(5)所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确性质或辅助性质。

  这些协定还明确提出: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这些人照常进行其业务,不应认为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同时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也不能据此认为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page]

  上述内容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的好处是:他们可以根据所从事的一项或多项免税活动实现避税,也可以利用服务公司避税。如果跨国纳税人的母公司是建立在避税地或另一个签有税收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些作法的效果就会更加明显。例如,1973年西班牙利尔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荷兰鹿特丹建立了一个机构,其作为是为该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装信息。根据西班牙政府和荷兰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着手搜集信息、情报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该公司仅1973年一年根据荷兰纺织服装公司提供的信息,为利尔德公司成交了两笔生意,价值2120万元的适销产品很快运人荷兰鹿特丹市。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利尔德公司驻鹿特丹的办事机构承担所有有关供货合同和确定订货数量的谈判和协商,但是该办事机构最终没有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利尔德公司签字,荷兰税务部门也毫无办法,只得眼睁睁地让其避税。

  近几年来,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周期的缩短,相当一些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间内实现其经营活动,并获得可观的收入。这种突击式的短期经营方式给各国税务部门带来麻烦,例如中东和拉美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以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在这些地方从事经营活动的韩国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以内完成其承包工程,从而免交这些国家的收入所得税。又如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20世纪80年代,这些流动工厂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流动作业。海上工厂每到一地,就地收购原材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个生产周期仅为一、二个月。加工出售完毕之后,开船就走,无需交纳税款。仅税款一项,海上工厂就少支付了成千上万的美元。这方面的数据日本从未公布过,估计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以来,日本海上工厂躲避各国税款达上亿美元之巨。1981年日本一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公司派出一个海上流动车间在我国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酱,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向日本出售花生获得的收入有64%又返还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的收入未交分文税款。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本公司就是利用了这一时间规定来合理合法避税。

  二、收入成本转移避税法

  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是国际上流动避税法中最常用的方法,号称“避税的魔术”,是各国税务当局盯得最紧的地方。正是通过各种收入和成本的转移,纳税人才能在税务当局面前提供合法假账,从而顺利避税,由此减轻纳税义务。错综复杂的各国税制和千千万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给转移法避税带来大量机会,因此转移法也是非法偷漏税的手法之一。[page]

  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它可以在国外组建子公司和组建国外常设机构,母国企业就成为总机构。这就产生了如何在母公司机构与国外常设机构之间划分或分配企业全部经营成果的问题。在实践中,这类问题主要体现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利润分配上。在常见的税收条约和协定中厂一般规定实行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由于各国税制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所以利润分配方法对那些为避税而制定的国际税务计划来说,常常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上通行两种分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每一个常设机构视为单独企业,并将其视为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依据这一方法常设机构实际上成了独立法人。它必须计算自己的成本、利润,并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第二种方式是将一总机构和它的常设在海外的所有机构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并将该法律实体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润分摊到每一个常设机构身上。在第一种形式下,常设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其成本收入是难以转移的,因而避税可能性就不大。最常见的避税是第二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成本利润的转移常常根据常设机构母国和其所在国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情况而定。由于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要受至少两个国家利益差异的影响,分配方法也有很大差异。第一种分配形式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等客观规定计算成本和利润。第二种形式则要根据整个法人实体的收入、成本、财务与资本结构计算并分摊全部收入和成本。当然也可以按照每个机构的实际营业额来分配利润。在这方面,第二种分配形式要比第一种形式选择的余地大一些。因为第二种分配形式中的所谓平均分配成本和利润的方法,可以采取算术平均分配法。

  上述不同方法表明,常设机构跨国越境的标准并不是唯一的,跨国避税也不是不可能。尽管各国对常设机构采取了各种限定条件但这些方法的作用决非是让纳税人机械照搬,而是帮助纳税人在理解和掌握利润的转移一般方法的基础上,更加灵活地应用。

  成本、收入转移法中的另一主要内容是关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国际上的惯例是对总机构支付给驻外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驻外常设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允许作为成本扣除。因为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十分容易利用相互之间的资金、技术的帮助转移成本和利润,禁止企业之间的这种类似独立法人之间的转让,对防止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合理支付有重大作用,然而这种国际上普通作法并不十分有效。纳税人往往能够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等形式转移利润,躲避纳税。[page]

  三、转让定价避税法

  与国内避税相似,转让定价是国际避税的重要方法。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以转让定价方法避税的条件似乎比国内避税所需条件还容易形成。这是因为:第一,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差别比国内行业、部门间的差异大,而且这种较大差异在各个方面都可以显示出来。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形式及彼此之间业务财务联系的广泛性,使它们有较大的余地实现产品价格转让。

  国际间依各国税率高低状况分为高税区和低税区。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方法避税在很大范围内是利用税区差异实现。我们可以从一个简单的例子看到一个公司集团在有关国家对转让定价没有实行控制的情况下,如何利用联营公司间定价减轻税负。假定ABC公司集团的三个公司A、B、C分别设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公司法人所得税税率在甲、乙、丙三国分别为50%、40%、20%。 A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现在A公司以1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120万美元的价值直接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按150万美元的总价投放市场。这样A公司的税负效应为:

  (120-100)×50%=10(万美元)

  B公司的税负效应为:

  (150-120)×40%=12(万美元)

  公司集团总的税负效应为:

  10(A公司税负)+12(B公司税负)=22(万美元)

  然而,为了减轻税负,A公司没有直接对B公司供货,而是以105万美元的低价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140万美元的高价转卖给B公司,B公司的成品价以150万美元总价格出售,这样一来,A公司税负为:

  (150-140)×50%=5(万美元)

  B公司税负为:

  (150-140)×40%=4(万美元)

  C公司税负为:

  (140-105)×20%=7(万美元)

  公司集团总税负为:

  5+4+7=16(万美元)

  减少纳税6万美元。甲国国库损失5万美元,乙国国库损失4万美元,丙国国库增加7万美元。[page]

  当有两种在经济和法律上均是无可非议的价格可供选择时,如果第一种价格比第二种价格会吸引更多的课税,那么唯一合理的选择必须是第二种价格。为此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是正常交易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税务上可以接受的价格是正常市场价格,一般难以找到正常市场价格。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间、各企业间不存在完全的自由竞争,因此,有关当局只好在日常工作中,运用许多主观假设和经验法则来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从而给合法避税带来较大弹性空间和许多机会。

  四、租赁避税法

  借助于各种租赁方式可以将货物置于别人支配之下,其最主要的方面是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租赁。这是一种较先进避税方式,近年来,在国际社会较流行,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给各国国内和国际税收领域带来了一连串新问题。在这些新问题面前,老一套税收立法显得束手无策,现有的税收协定范围也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所以该领域成为当前国际避税活动的一个新的乐园。

  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的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租赁,从本世纪60年代起,脱颖而出,30年来,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国内和国际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已成为独立门户的新行业,并拥有一大批为之提供服务的会计师、银行家、律师、承保人等等。

  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永久拥有的可供自己使用的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与此同时,另外的企业出于短期目的急需这批设备。此时,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非正式方法满足后者要求。在承租人的短期需要出现某种规律的地方这种需求就成为设备的固定出租人进行活动的基础。租赁也可以成为推销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生产先进技术装备的制造商的客户,可能宁愿租赁这样的产品而不是购买它。同样在运输领域中,一个企业可能宁愿租赁集装箱而不是去购买集装箱,宁愿租赁卡车、船舶而不去请求运输企业为其提供服务。

  租赁除有融资融物的作用之外,还有财务上的好处,并还有其他妙用。可以把它当成一种手段,在同一集团内部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光明正大转移给另一企业。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的租赁就是租赁避税法。这种避税产生的根源在于在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中准予提取折旧。一种国际上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一个公司购置一项资产,比如以借入资金购买并按其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再租赁给另一联营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能获取双重税收上的好处:一是A国出租人和B国承租人都借以扩大折旧,作为扣除避开所得税;二是除了折旧外,通过租赁业务,有权享受对投资的税收鼓励。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用武之地。[page]

  五、避税地避税法

  资金向避税地的流动是国际避税的惯用伎俩,主要渠道为基地公司的信箱公司和中介业务。

  (一)基地公司

  在国外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大量文献中,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外国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和资产税,或干脆不征这类收入的国家,这种国家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进行营业目的,而在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他责任公司称为基地公司。所谓第三国经营,包括通过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进行的营业和借助于控股公司仅仅是为了收取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这两方面的活动。因为基地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它被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合法地加以利用,这个企业既可能是在其股东或其他权益所有者生活的母国之外,也可能就在母国之内。从实践中看,基地国已成为避税地或低税国的代名词。因而基地公司构成了避税地功能的基础。

  (二)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是在选定的居住国中,由依法组建的必要法人形式,经必不可少的登记注册程序而形成的“纸面”公司。因而信箱公司的核心是公司的存在体现在纸上,并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信箱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经济职能,像承担国外营业风险,集中开对外贸易发票或保守营业秘密等,但如果其潜在的经济活动实际上是在别处进行,仍要将这类公司归入信箱公司。例如一个在瑞士拥有合法活动中心,但金额管理活动是在原西德进行的公司,在瑞士就是纸面公司。信箱公司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如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在国际避税和国际偷漏税活动中信箱公司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在很大程度上,信箱公司的地位及其交易能否得到各国财政当局的承认,对纳税人来说是种麻烦事。

  (三)中介业务

  中介业务起到了介于所得和利润源泉与最终接收者或收益人之间的积累中,b的作用。中介业务可能具有财务和非财务目的,或二者兼而有之,正像它们具有财务和非财务职能一样。中介业务可以发生在低税国或高税国中。在后者,税收条约或协定是供使用的主要工具,在前者主要是由于没有什么大量的课税而为中介业务提供了活动范围。[page]

  六、分支机构避税法

  对跨国避税者来说,利用分支机构可以产生以下有利的避税效果:(1)总机构(包括总公司,总经营机构)直接控制经营活动,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减少填报账表,审计账目和遵守公司法等各方面麻烦,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2)可以免缴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3)没有或者可以减少劳工及职工参与其他活动。碰到机会时,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转让定价。(4)可以避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5)在股份资本中,不会像子公司那样对外国参股有最低额和最高比例的要求,企业也无需有当地股东或董事。(6)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将税后利润转移回国。(7)可以利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有利形式,比如免税法等。(8)总机构对国外分支机构负法律责任。(9)国外新建机构或企业在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机构的全球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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