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几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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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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