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层面来说,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依据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有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是针对受劳动法及公务员法调节的主体设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员是不适用于上述两法的。
依据2: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2、单位可以作为福利待遇,可以给年休假。
说明:依据目前法律规定,退休返聘职工并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日,以弥补退休返聘职工与普通职工在这方面的差别。
依据法律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是否有经济补偿,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则没有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
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
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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