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
2、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
3、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
4、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
以上行业的小规模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自己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根据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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