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进行纳税调整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条款,涵盖内容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实体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条款,涵盖内容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实体性规定,以及核定征收、同期资料准备、加收利息和追溯年限等管理性规定。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务风险,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纳税人关注的内容进行讲解,敬请关注。

  资本弱化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4点:一是债权性投资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间接获得特别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但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二是权益性投资的范围,包括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一般为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但有两种情况例外:当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权益投资则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权益投资则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三是规定标准的内容,规定标准的量化值(标准关联债资比例)按行业确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例外。四是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一般反避税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page]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3点:一是该条款属于法律兜底条款,针对所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经济安排。二是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常见类型:即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6种情形。三是税务机关调整方式: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定性;取消税收利益以及否定避税实体的存在。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措施

  (一)关联申报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5点:一是关联申报对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二是关联申报时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同步进行。三是关联申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四是法律责任:对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是制约措施:如果企业未依法进行关联申报,税务机关不受理其提出的预约定价申请;税务机关将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作为选择的重点调查对象。

  (二)资料提供义务与核定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如下7点:一是符合国际税收惯例,要求一切从事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等相关资料,这是国际税收通用做法。二是相关资料的范围,包括企业关联交易价格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方再销售价格(最终销售价格)资料;可比方产品价格、定价方式和利润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是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四是同期资料的准备、提供和保存,企业应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2008年度延至2009年12月31日),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跟踪管理企业和成本分摊协议次年6月20日前提供),并在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五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page]

  六是法律责任,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企业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七是制约措施,税务机关不受理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同时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2点:一是4种核定方法: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和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二是陈述申述:企业若对核定的关联交易有异议,可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利息加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3点:一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二是计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率。如果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计息利率按基准利率确定。三是税务处理: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追溯调整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page]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重点是与《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款追征期限的规定比较:一是因税务机关责任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二是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三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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