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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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发票印制管理

  第二条 发票印制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印制统一发票管理和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

  (一)印制统一发票管理

  1、县区局需要印制统一发票的,应制订印票计划。印票计划应根据去年同期本管辖区统一发票的领用量、目前的库存量和基层单位领用需要制订。

  2、县区局总仓票管员拟定统印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市局,市局征管科审核后,向定点印刷厂下达《印制发票通知书》;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3、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制通知,对印制的发票进行排版,并将排版票样送市局征管科审核, 印刷厂凭审核的票样正式印刷。印刷完工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一式二份,向征收管理科交验发票。征收管理科验收后在《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签名,一份自行留存,一份退定点印刷厂。市局总仓票管员据以将有关数据录入“大集中系统”,并制作《发票调拨单》,定点印刷厂向指定交货的县区局交验发票。凭已签名的《发票调拨单》及发票作工本费结算凭据与发票申请印刷县区局结算工本费。

  (二) 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管理

  1、受理纳税人提出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如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的业务需求,可以申请按照自行设计的格式印制发票。由税管员受理并指导纳税人填写《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审批表》,要求纳税人附送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一式四份。

  2、审核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后,应审核申请企业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确实存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报送资料是否完备,发票式样是否符合标准和基本要求,填报指标是否齐全正确等情况。同意印制的,加具意见层报市局审批,不规范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纳税人,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补正并说明原因。[page]

  3、审批

  市局征收管理科对上报的印制发票申请资料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大集中系统”上制作发票印制计划,向定点印刷厂下达《印制发票通知书》并附送发票票样。印制厂按《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

  4、验收入库

  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制通知后按规定进行印刷。一般情况下, 印刷厂应将票样送申请印制单位审核,印刷厂凭申请印制单位人员审核签名后进行印制。印刷完工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一式二份,市局总仓票管员验收后在《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签名,一份自行留存,一份退定点印刷厂。市局总仓票管员据以将有关数据录入“大集中系统”,并制作《发票调拨单》,定点印刷厂向指定交货的县区局交验发票。凭已签名的《发票调拨单》及发票作为工本费结算凭据与发票申请印刷县区局结算工本费。

  第三章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制作,由市局征收管理科指定专人向省局交接,发票印制企业必须由保密室负责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交接监制章。平时监制章必须存放于保密室,印制发票时办理手续从保密室中领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监制章不得带离印制发票的场所。监制章因磨损等原因须作废更换的,必须将作废的监制章如数缴回税务机关,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条 发票印制企业因印制发票须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凭市局开具的证明到省局指定的供应点购买,防伪专用品必须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使用情况必须如实登记。使用情况按季报告市局征收管理科,年终制作使用报表,由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局。

  第四章 发票领购管理

  第五条 发票领购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内部调入和纳税人领购管理。

  (一)税务机关内部调入

  县区局税务机关取得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1、市局根据县区局上报的《发票印制计划表》制作《发票调拨单》调拨需求数量。各县区总仓在确认调入发票时,应核对发票的编码、号码、数量等信息,核对无误才能确认入库;2、向其他县区调入发票,由调入发票方向发票调出方提出申请,由调出方制作《发票调拨单》调拨需求数量。调入发票方在确认调入发票时,应核对发票的编码、号码、数量等信息,核对无误才能确认入库。[page]

  (二)纳税人领购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包括购买统一印制发票和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购买。统一印制发票领购的具体对象是: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3、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应查验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后,可批准申请领购发票。

  1、固定业户首次领购发票申请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首次提出购票申请时,应审核经办人提供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前台人员对其购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首次领购发票的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向纳税人限额、限量供应发票。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业务流程不需经税收管理员进行购前审核。各县区局按市局(河地税发[2008]25号)统一纳税人首次购票的限额限量供应标准:定额发票个体工商户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企业100000以下(含100000元);手写面额佰位发票,个体工商户1本,企业两本。办税服务厅前台应及时将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情况传递到相应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日常用票情况确定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和用量,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前台作出调整。

  纳税人申请领购超过上述标准的定额发票、面额千位(含千位)以上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的,前台工作人员受理后,将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申请传递给相应的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并经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万位以下(含万位)由县区局主管副局长审批,电脑发票和十万位以上手工票由县区局长审批。由办税服务厅前台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再向办税服务厅前台领购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在未使用税务部门研发的开票软件前,在票面上盖章设定限额。纳税人需要的限量限额发放给纳税人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限每张开具金额十万元,《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限每张开具金额百万元,市局将统一刻制限额章发放各地使用。

  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各地应加强对其发票领用存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发票用量。[page]

  纳税人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发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申请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临时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申请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凭《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附件1)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前台人员对纳税人网上及书面提交的发票验销信息进行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同意纳税人领购新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后,根据申请购买发票的面额和数量,按供应发票的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购买发票的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到发票销售窗口购买。发票发售窗口接收资料后,应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领购发票的资格、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备、填报的指标是否齐全等,按审批权限审批并核定业户发票的最大供应量、供票方式、缴销期限等。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三)发票发售

  发票销售窗口售票员根据批准供应的发票种类、数量和供应发票方式以及审批的《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将购买发票单位纳税编码、购买发票字轨号码等录入“大集中系统”,确认后打印或填写《发票领购簿》,收取发票工本费。对须交纳保证金的,同时打印《发票保证金收据》。将发票、工本费收据、保证金收据、《发票领购簿》和一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给申请单位和个人。

  (四)发票停供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作发票停供处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纳税人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等情况如涉及全国统一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业户缴销未用发票后,作发票停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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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业户办理停业和注销手续时,必须作发票停供处理;

  4、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必须作发票停供处理;

  5、对过期未缴发票的,必须作停供处理;

  6、其他税务部门规定停供发票处理情形。

  第五章 发票库存管理

  第六条发票库存管理

  (一)入库登记:

  1、市局征收管理科按《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登记的发票种类、字轨号码和数量核对并在“大集中系统”作入库处理。

  2、县区局收到市局的《发票调拨单》时,核对发票实物无误后,在“大集中系统”确认入库。

  (二)出库登记

  1、县区局总仓票管员根据基层分局(所)需求数量,制作《发票调拨单》,分局票管员清点后,在《发票调拨单》签名确认。

  2、发票出库时,县区局征收管理股在《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上登记发票出库日期、名称、种类、起始号码、单价、销售金额。

  3、库存发票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核销的,由县局总仓票管员列册,经征管股负责人及监察人员审核后,报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按规定要求销毁。分局库存的需将发票列册退回县区局,在“大集中系统”上作返纳操作,由县局总仓票管员将各分局的列册汇总,经征管股负责人及监察人员审核后,报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按规定要求销毁。

  (三)对库存发票实行定期盘点制度。

  1、各级票管员会同监察员,对本级发票库存按月进行盘点,每月月终后10日内,打印《发票柜台库存台帐》或《发票库存台帐》,与发票实物核对,盘点后将有关台帐与《发票分类明细账》、《发票分户明细账》及《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进行核对。

  2、县区局征管、监察部门应于每季季后20日前对县局及各分局票管员的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将发票盘存情况与“大集中系统”账面结存数核对,账实不符的应查找原因,并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盘点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盘存报告表》上签名。

  3、发票库房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在移交时,打印《发票库存台账》或《发票柜台库存台账》,并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制作移交表相互签名。[page]

  (四)编制报表

  各分局每次盘点后均应将《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发票盘存报告表》报送县区局、分局负责人。县区局年末盘点的《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发票盘存报告表》应于年后三十日内上报市局。

  (五)库房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库房的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效能管理考核办法。

  2、各级税务机关设置发票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利于存取和盘查。

  3、各级税务机关按领用单位设置《发票分户帐》,按发票种类设置《发票分类账》,库房发票的领(购)入、发(售)出、缴销和返纳都必须按要求记载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码、数量等情况。发票的印领用存必须有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

  4、发票管理人员的换岗交接手续必须详细、清晰、完备。发票交接前必须对前任的发票管理员经办资料、账册、帐表进行审核,确保交接工作在帐表、账账、账实、相符资料数据准确无误的基础上进行,移交时除做好库存发票的清点交接外,还要注意做好工本费票据、门前开票使用发票、发票工本费的核对和交接。对票据的交接基本指标要齐全,包括发票名称、年号、本数(份数)、号码、单价、金额等。移交时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并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发票工本费核算管理

  第七条 市局根据发票印制的成本,提交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各类发票价格,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下发文件执行。

  第八条 县区局应设置相应的总账和明细账,记载、反映印制发票支出的款项和发售发票时所收取的工本费情况,并填制发票印制或领入的入库凭证、发票发出、销售的工本费收据和发票返纳时的返纳凭证等有关原始凭证。

  第九条 发票工本费由各县区局自行与发票承印厂结算。县区局设立统一的发票工本费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工本费的收入支出情况。

  第十条 编制报表、会计稽核。发票月结期间为每月的1—10日,按月生成打印的《发票库存台帐》、《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发票管理员必须按月进行发票盘点并核对发票工本费收入,对有关帐表、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page]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取发票工本费的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七章发票验销管理

  第十二条 发票验销的类型:1、纳税人领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2、纳税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注销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验销;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纳税人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送税务机关验销;4、纳税人购入发票发生丢失、流失、被盗的,经审批后办理发票验销手续;5、纳税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验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6、交纳发票保证金后领购的发票,到规定的验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7、对纳税人保管的发票有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问题需要验销。

  第十三条 企业冠名发票和面额千位(含千位)以下手写发票的验销手续。

  1.已在省地税局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进入省地税局网上办税系统发票验销模块,在《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中录入发票使用、本次申请购(印)、申报纳税等相关信息,并打印该表(重新购票时送税务机关)后,即可提请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发票进行验销,不需要持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税机关验销。

  2、没有在省地税局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填写书面的《发票使用与购(印)申报表》报主管地税机关验销,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填报的资料录入大集中系统,不需要持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税机关验销。

  3.主管地税机关前台人员对纳税人网上及书面提交的发票验销信息进行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同意纳税人领购新发票。

  4.对上述纳税人申请验销的发票,由税收管理员两人或两人以上每季度下户进行发票验销核查,核查纳税人验销的发票纳税申报情况,填写《发票验销核查表》(见附件2)。

  对纳税人委托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验销发票手续的,可直接到征收前台办理申报纳税及领购发票。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办理验销发票手续中有弄虚作假的,停止验销发票业务办理并追究该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page]

  第十四条 下列发票必须严格实行每次验旧供新制度:

  1)面额万位(含万位)以上的手写发票;

  2)电脑发票;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

  4)建筑业发票;

  5)不动产销售发票;

  6)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必须在每月纳税期限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验销。整本发票没使用完的,对已填开的发票验销完税后退纳税人继续使用。各分局票管员在验销发票时,必须将发票的填开金额录入“大集中系统”。

  验销发票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理。如涉及偷税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缴销的发票存根,应制作缴销封面,填写相关发票使用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相关人员审核签名封存,按《中华人民共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年限保管,已到保管期限的,列册清点,由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按规定要求销毁。

  第八章发票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局定期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由县区局征管股会同监察室审核无误后,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由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按规定要求销毁。按规定要求销毁。

  第十八条 由于发票换版及印刷质量等原因需作废税务机关内部库存的发票(包括由纳税户退回返纳和库存发票)的,填报《发票核销审批表》,由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由监察室监督统一送造纸厂销毁。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第十九条 县区局总仓票管员将《发票核销审批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根据核销情况入账,并按期编制《发票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第九章 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需要开具地方税务局发票的,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门前开票的规定,应对纳税人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核:[page]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或有关资料;

  (四)外来固定工商户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开票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根据系统生成的《代开发票申请表》打印给纳税人核对,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发票人员在开票前,应根据提供或接受服务和不同的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开具:一般情况下使用《税务代开统一发票》,运输业务须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务须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须使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填开发票时,发票与完税证必须交叉填写号码,门前代开发票应先征收税费(若属免税或达不到起征点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录入不征税的依据)将税票信息带入后再开具发票,同时税票、发票号码和经手人姓名填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前,开票人员必须对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费,并开具税收完税证,连同开具的发票一并交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开票人员月终后3天内将填用的代开发票存根联或作废的整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按月分类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具体要求:每50份装订成册,不足50份的按当月实际开票数装订存档备查,每笔业务按代开发票存根联—→代开发票申报表—→证明、合同或其他相关资料顺序粘贴。并使用全市统一的代开发票封面(见附件3),县局征管部门、监察部门定期对开票人开票征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章 发票担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收取保证金。发票担保管理包括发票保证人管理、发票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同意为购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发票担保书》;保证人以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担保的,还应填写《发票担保财产清单》。[page]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保证人填写的《发票担保书》、《发票担保财产清单》,审核确认其未设抵押的财产未作其他抵押。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提交的《发票担保书》,经购票人、保证人、主管税务机关三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在保证期内,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及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保证人追究关联责任。

  第三十条 发票保证金管理包括发票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退还、发票保证金抵缴、保证金账簿和报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收取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保证金,应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第三十二条 退还发票保证金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并附交纳保证金的收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将有关资料转计财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具体操作参照计会统的发票保证金退还业务规程。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违章用票或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并可用其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已收取、退还或抵缴的发票保证金,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发票保证金明细账》,按期编制《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抵缴情况报表》。

  第十一章 发票使用情况管理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票使用情况管理与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发票管理规定及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进行规范管理,检查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交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经纪律的管理过程。

  第三十六条 检查纳税人是否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开具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有无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有无“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现象。

  第三十七条 检查纳税人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page]

  第三十八条 检查业户领购发票后,是否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与填开,有无转借、代开、拆本使用及倒卖、伪造发票的现象,对已填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或缴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验旧或缴销过程中,应检查发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大小写的金额是否相符,文字和数字的填写是否清楚,有关经办人员是否签章。

  第四十条 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发票违法违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征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由分局提出处罚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额超过二千元以上,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所领导审批后,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达被处罚对象执行(达到听证条件的,应经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后,应要求其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 发票鉴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票鉴定管理是指申请人要求鉴别发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鉴定并作出书面证明的一种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申请人如需要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的,应携带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征管股负责。

  第四十六条 县区局对发票作出鉴定的,对鉴定为假发票的,开具《发票鉴定证明书》,并在票面上加盖“假发票”印章;不能鉴定的,应及时报上市局,由市局协助予以鉴定,由县区局开具《发票鉴定证明书》回复申请人。[page]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发票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对有关人员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明确责任,奖罚措施分明,从制度上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防止内部出现漏洞,留下隐患。

  第四十八条 各级地税局有关人员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款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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