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发票发售的对象
第一条 凡在毕节地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后,根据业务需要,可向当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的,需符合道路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并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资格。
申请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的,需符合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并按规定取得不动产、建筑业发票自开票资格。
第二条 从外县(市)来到本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税劳务合同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进行报验登记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根据业务需要,可向经营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第三条 在毕节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企业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发票,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可申请领购发票;对临时经营的,需开具发票的,可直接向经营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缴销
第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领购发票的,应首先向经营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提供以下首次购票的有关证件资料:
(1)《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3)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五条 经营地县级局办税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受理审查后,转税源管理岗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符合用票规定条件的,明确发票管理员,并在《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核定用票种类和用票数量,交分局领导岗审批后,进行登记录入,转发票发售缴销岗,并通知纳税人。
第六条。发票发售缴销岗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根据审批后的《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制作《发票领购簿》,并按照审批意见开具相关证明提供地税发票专用章印模式样,供纳税人刻制发票专用章,刻制后由纳税人向发票发售缴销岗报送地税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和地税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自行保管。[page]
第七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持《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到经营地县级局办税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点领购发票,办税服务中心发票发售缴销岗根据税源管理岗核定的发票种类和规定的发放数量发售发票,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 对申请领购填开式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财务制度健全,有专人专柜保管发票及存根,并按要求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印、领、用、存情况;企业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申请货物运输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还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规定;申请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
第九条 用票单位(个人)因业务需要,需要扩大用票数量和用票种类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税源管理分局税源管理岗调查,分局领导岗审核,符合用票规定的签署意见,税源管理岗根据纳税人经审批后的购票审批表在系统内增加使用数量和增加票种手续,方能购票使用。
第十条 对省内及区内各县、市、区及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业务需要,需要领购发票,并具备购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办理用票手续。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各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使用经营地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中心办理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缴纳发票保证金时,涉税受理岗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转本部门领导岗审核,部门领导岗审核完毕后报县(市)局领导岗审批,税收票证管理岗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交纳税人自行到指定银行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凭银行收讫回单进行核算。
纳税人在结束经营活动时,应向主管经营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然后向办税服务中心申请退还保证金。办税服务中心涉税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查《发票使用缴销情况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制作《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本部门领导岗审核,经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后报县(市)局领导岗审批,税收票证管理岗作税务代保管资金支付处理完结后,将有关凭证转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进行核算。[page]
第十二条 各县(市)局办税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延伸设立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点,按规定只能领取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代开发票和其他税务机关专用代开发票,并由专人保管和按规定开具。
第十三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在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后,可以申请自印发票,由纳税人提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提供发票式样一式四份,经税源管理分局审查,报县局审核,凡符合条件申请自印发票的,逐级上报地区局、省局审批。经审批同意企业自印发票后,到省局指定的厂家印制发票,发票印制完工,纳税人缴清自印发票工本费后,自行保管发票,并按印制发票数量填制《普通发票出(入)库单》(一式两份),报县级局发票综合管理岗,双方同时据此登记《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明细帐》。无能力保管发票的,由县级局统一代企业保管发票,按照县级局核定的数量和规定的程序领用。
第十四条 自印发票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注销时,应将其空白自印发票登记造册,并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报税源管理分局和县局征管股审核清查认可,上报地区局征管科批准后,县级局征管股、税源管理分局和自印发票企业发票管理人员共同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发票购领簿》和《发票使用缴销情况登记表》;对购领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提供发票专用章,并在办税服务中心税务人员的监督下,在购领的定额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方能带走。
第十六条 凡在毕节地区各县市范围内符合购领发票的本地纳税人,一律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领用发票。
领用填开式发票的本地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方式购票。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须提供《发票使用缴销情况登记表》、《发票领购薄》和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开具发票明细的电子文档。发票发售缴销岗验旧纳税人发票时,要结合纳税人报送的开具发票明细电子文档,与开具发票的存根联逐票进行核对开具数量、版别、顺序、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逐栏内容、累计填开金额等进行严格的审核是否按规定开具。经审核后将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保管,并按照缴销多少本发售多少本发票,同时在系统内打印《发票领购薄》和《纳税人发票结存情况表》,将《纳税人发票结存情况表》交购票人签字后归档。发票发售缴销岗办理完纳税人缴销发票后,将纳税人填制的《发票使用缴销情况登记表》传递给税源管理岗,由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缴销情况进行纪录,并作为下户调查的依据。[page]
对外埠进入纳税人按规定领购填开式发票的,一律采取“交旧购新”的方式领用发票。
定期定额户,实行“定额内配票”,并使用定额发票。“定额内配票”的比例由各县(市)局根据纳税人的用票情况确定。定期定额户在领购定额发票时,实行“验旧购新”方式购票。纳税人在“验旧购新”购票时,须提供《发票使用缴销情况登记表》、《发票领购薄》和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纳税人缴销多少定额发票,就发售多少定额发票,并在系统内打印《发票领购薄》和《纳税人发票结存情况表》,将《纳税人发票结存情况表》交购票人签字后归档。
第三章 发票“票表、票额”比对
第十七条 发票“票表、票额”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由税收管理员负责比对纳税申报表与发票领购使用情况,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纳税金额,分析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匹配关系。
第十八条 使用填开发票的单位,在每月申报时需提交《发票使用情况月报告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深入领用填开式发票的企业,对纳税人申报期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将申报期发票开具累计数与其当月纳税申报数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票表、票额”比对中如发现纳税人申报期发票开具金额(累计数)大于纳税人当期申报金额的,应立即下达相关文书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同时通知办税服务中心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待纳税人补缴税款后方可售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条 单位(个人)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单位(个人)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非毕节地区内注册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毕节地区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必须按规定使用经营地发票收取款项,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和向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举报。[page]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县(市)地方税务局领购的发票,只能在经营地所在县(市)范围内开具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区县使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禁止使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以外的发票。
第五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岗必须按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按规定开具,不得违反规定代开发票,也不能无故拒绝代开发票。
1、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经营合同等)。
对个人申请开具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劳务服务项目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申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货物运输合同;
(3)《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3、代开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审查、开具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岗应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以代开,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 、“货物运输代开发票”、“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建筑安装代开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号码。[page]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双限制”要求进行完税证汇总,开具出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计会股和监察室要加强对内部征收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中介机构每月结报税款后,税收管理员要实地逐份对其开具发票与开具完税证情况对应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起征点开具发票的,代开发票人员必须按综合征收率收取税款,开具发票,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按规定时限向相关股室进行发票及工本费结报。对未达起征点需开发票的,代开发票人员按规定开具所需发票,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用发票但前期已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由需开票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上有关税票(必须对税票原件进行审核,然后附上税票复印件作依据)及相关资料,经税源管理分局审核签注意见,到税政股办理有关手续,由税政股对资料及适用政策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税票原件签注“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发票多少金额”并盖章,然后由办税服务中心代开发票人员根据税政股审批的开票种类、数量和金额开具所需发票,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将审批原件附发票存根联后,在发票结报时一并交征管股审核。并将《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一份及有关税票复印件留存税政股备查。计会股和监察室每月应对税政股审核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受委托代征单位按协议规定将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后,需代开发票的,由被代征税款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上代征税款协议书、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经税源管理分局审核,报经税政股核实,签注代征税款应开具的发票金额意见后,由办税服务中心代开发票人员根据税政股审批的开票数开具发票,并收取发票工本费,将税政股审批原件附发票存根联后,在发票结报时一并交征管股审核。税政股留存《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及前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税票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备查。计会股和监察室每月应对税政股审核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对前期已申报缴纳税款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已缴纳税款的营业额内,可分多次开具,但必须按以上规定程序开具;超过已缴纳税款营业额的,必须依率征税后方能开具。[page]
第三十一条 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税源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在签署代开发票意见时,应按建筑工程项目建立代开发票明细台账,按户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发票开具金额、缴税税种和税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人员应按“双对号”和法定综合税率的要求征收税款开具发票,并按“双限制”规定将收到的税费及时足额进行结报,解缴入库。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而自行补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开发票的,按综合征收率收缴税款并收取工本费后,开具发票。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票人员领取税票和发票时,应缴旧领新。在结报税票时,计会股应认真审核税票是否联号、应征税目是否齐全、税率是否准确;在结报发票时,征管股应认真审核发票是否联号、是否有税票的号码,开具发票未收税的是否手续齐全;计会股、征管股在审核时,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停止供票,等候处理意见。计会股、征管股对税票、发票审核不严,造成后果,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开具交通运输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必须首先到各主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办税服务厅和中介机构在代开“交通运输发票”时必须审核纳税人所持的“运输合同”或其他营运业务发生凭据,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
第六章 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专人专柜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现发票被盗或丢失,应持有关证明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在媒体上申明作废。
领用填开式发票和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库(室)、专柜,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
第三十七条 领用填开式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月1至15日向经营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报送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并登记发票领用存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使用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无论一本使用完与否,自领取发票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缴销。其他填开式发票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缴销一次。不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的,由办税服务大厅传递信息给相关管理分局通知其缴销发票,经过通知缴销而不缴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page]
第三十九条 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四十条 办税服务中心和中介机构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并注明起始号和开票总金额以及使用的时间,交征管股发票综合管理岗统一保管。
第七章 发票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办税服务中心在对填开发票进行审核时,一是要审查发票的开具是否规范,有无违法情况;二是审查与发票有关的税款是否已及时入库,经审查符合规定再次供应发票。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办税服务中心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调查的情况下,可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对情况严重的,应移交税源管理分局,提请进行机内停票,停止供应发票;在此期间,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票的,应向服务税源管理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四十二条 各税源管理分局要对所管的发票用户进行日常检查,年检查面不低于4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税源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遗失发票行为的,应及时下达通知,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作停票处理。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告表》的单位和个人,由办税服务大厅通知税源管理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规定的限期内不改的,按照“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行政处罚处理完毕后方可售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地区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page]
国税函〔2004〕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page]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page]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