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12-12-27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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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片、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分为重点税源管理员、一般企业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税收管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身份;

  2、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熟悉基本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3、政治素质好,为税清廉。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辖区内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通过发票比对、税负分析评估、预警指标及申报异常等情况,作好初步的案头分析,实施下户核查,对质疑进行约谈并确认处理。

  (二)宣传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三)及时准确掌握所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有关信息。对进、销、存适时掌握,续时跟踪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结算金额等动态指标。

  (四)对管辖的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五)对管理的纳税人开展纳税分析评估,认真收集评估数据,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开展纳税分析评估。

  (六)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更新和存储信息,达到信息共享。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page]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抓住大户、管住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建立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分类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管理。

  对重点税源的管理,税收管理员主要抓好税收收入,保障主体收入稳定增长为重点,实施重点管理,强化源头监控和全过程监控。

  对一般税源的管理,税收管理员主要抓好日常纳税辅导、评估检查和严密监控,强化过程监控。

  对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类纳税人的管理,税收管理员以抓好前期的调查核定工作,强化结果监控。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及规程

  第六条 实施户籍管理

  (一)严格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全面掌握所管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辖区内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地对所管纳税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清理漏征漏管户,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督促办理;对逾期尚未申报办理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理。对进行上述处理后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三)对有关开业、变更、注销、停(复)业、非正常户认定与解除等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情况与报告情况不符的,按相关程序实施违法处理,缴纳税款后恢复实际状态。

  (四)对外埠纳税人,要实地查验其经营,对累计超过180天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同时将处理、处罚信息传递办税服务中心。[page]

  第七条 信息收集工作

  (一)收集纳税人的纳税项目、征税方式、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包括计算机软件和使用说明书)及法人、财务人员、银行账户账号、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登记好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台帐,熟悉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采集所管纳税人各个时期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申报纳税情况的动态信息;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掌握纳税人从业人员及工资情况,适时掌握税款征收和欠税情况。并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上作好记录。

  (三)收集可能引起纳税人税源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经营策略的调整;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变化;经营环境(市场条件、市场因素)的变动情况等。

  (四)征询并及时反馈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税种登记管理

  (一)接收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管理应用信息系统”传递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登记适用税种、税目、征收项目、税率、征收率及预算分配比例等,并确认审核上报。

  (二)根据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实资料。

  (三)税种登记的内容应与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相对应,纳税人相关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对税种进行修改。

  第九条 证件管理

  通过日常检查方式,检查纳税人税务证件使用情况。

  (一)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将税务登记等证件公开悬挂,要求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二)发现纳税人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发票管理

  (一)受理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管理应用信息系统”传递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根据领购要求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账务核算、管理人员等情况,并签署意见上报。[page]

  (二)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开展日常性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况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过程中,如果存在发票缴销和申报不一致的,管理人员作出说明上报分局长;对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缴销发票等违法行为又拒不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待按相关程序处理后方可发售发票。

  (四)对纳税人提出的自印发票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信息反馈征管科(股)。

  (五)对货物运输自开票和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实施相应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自开票和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向征管科(股)提出取消自开票和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账簿管理工作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收集纳税人的全部银行账号。纳税人未按规定按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收集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检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有关明细帐目,是否能准确核算盈亏。对账务不健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审批后,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存登记簿,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税额核定工作

  (一)通过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收集,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纳税人经营情况调查表》,进行税额核定。对营业收入或发票使用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对定额进行调整。[page]

  (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优化服务

  优化纳税服务,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一)及时宣传各项最新政策法规,并做好纳税辅导;

  (二)辅导纳税人依法申报、正确划分纳税环节、正确计算应税收入;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取得和使用合法凭证;

  (四)接受纳税人税法咨询,解答涉税方面的各种疑难问题;

  (五)协助和辅导纳税人做好各项纳税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管理

  (一)催报催缴

  1、根据申报期后传递的“逾期未申报清册”,进行违章批量登记,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 日内向逾期未申报户分别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申报纳税,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根据申报期后传递的“申报未开票清册”,进行违章一般登记,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 日内向其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申报。

  3、纳税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不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

  4、对经责令限期进行纳税申报后逾期仍不改正的纳税人,经实地调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上报审批。审批后作好跟踪认定。

  (二)税款追征

  1、临时经营税款征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page]  2、税收保全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确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缴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3、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三)延期申报

  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或核定其预缴税额,报分局长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审核评估

  实施纳税审核,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质疑约谈。

  (一)收集、汇总、分析税收征管资料,对异常申报纳税人进行适时监控管理,确保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根据审核对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软件所设定的内容,认真校验征管数据信息,对出现预警情况的,深入纳税人工作场地,按照相关要求,采集有关数据,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

  (三)根据纳税审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税务质疑约谈;

  (四)为稽查选案提供案源,对稽查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并将审核评估资料与其他业务信息有机结合,形成监控合力;

  (五)对纳税审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源变动,为组织收入并准确预测税源变化提供依据。

  (一)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销售收入、资金运作及经济效益的变化等, 在管理员手册上作好记录;[page]

  (二)预测纳税人资金运作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协助组织税款入库;

  (三)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实施纳税评估的一级评估;

  (四)进行欠税公告的上报及清理工作;

  (五)做好非正常户、停(歇)业户的监督管理和注销户的税款、票证清缴;

  (六)发现日常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对策;

  (七)每月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管理应用信息系统”的要求,深入企业进行计算机数据采集和调查核实有关数据,要有详细的记录,并进行比对分析、评估和写出分析报告。

  通过对信息分析比对,分析税负率异常情况、经营收入变动率情况、税额控制数、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企业资产、财产增减变动与纳税评估有关的企业其它方面情况的分析,如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分析。

  通过发票缴销和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对自管户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对异常申报情况应及时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查找零、微申报户的原因,对有偷税嫌疑的纳税人移交稽查局。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及时归纳、整理、分析和记录归档所获得的各种税源信息,并按规定录入计算机和移交办税服务中心归档,实行信息共享,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

  (二)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调查核实。税收管理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实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所列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实行直接征收税款的,原则上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并严格执行税款结报制度。[page]

  税收管理员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处理。

  第三章 重点税源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局应当按照“抓住大户、管住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把税收管理的重点和主要的力量放在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上,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一律要落实责任,由专人负责,实施重点管理,强化源头监控和全过程监控。

  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第二十三条 重点税源户管理以采取派出税收管理员的方式进行。

  重点税源户税收管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税收工作三年以上,有较为丰富的基层税收工作经验;

  (二)熟悉税收征管业务,熟悉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知识;

  (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为税清廉。

  重点税源户税收管理员实行专职管理,各县(市)局管理分局要成立重点税源管理组,责任到组、管户到人、奖惩到人。各管理分局对重点税源户必须发出《派出税收管理员通知书》,对派出的税收管理员实行2人一组,分主管和协管,对纳税人的各项税收管理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全面负责,协管要积极协助并加强监督。第二十四条 重点税源户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充分利用纳税人的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涉税信息资料,做好案头审核分析评估工作;

  (二)每季度一次向纳税人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数据,找出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因素。

  (三)通过对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纳税资料等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与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以及对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并将有关数据一并录入计算机。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见《重点税源户税源分析报告(式样)》。[page]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税源组的职责是:

  (一)确定本辖区的重点税源户;

  (二)按照地区局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实施管理;

  (三)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台账,收集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资金状况、效益状况、税收情况以及历史同期的相关数据等,为税源分析提供依据。

  (四)编写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结合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准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要求编写税源分析报表。

  (五)组织开展重点税源调查研究

  根据上级的安排,开展重点税源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税收预测。对生产经营、经济和税收政策、税收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税源企业,应适时进行专题调查,编写专题调查报告。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基本情况台帐,接收有关重点税源户的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

  (四)对重点税源变化情况按要求进行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报告。

  第四章 非重点税源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非重点税源户,各管理分局按照规范、公平的原则,可按地域范围结合行业等对纳税户进行细分,在细分的基础上实行分片管理,采取抓好日常纳税辅导、评估检查和严密监控,强化过程监控。实行派出税收管理员制度,2人一组,分主管和协管,对纳税人的各项税收管理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全面负责,协管要积极协助并加强监督。各管理分局严格责任到组,管户到人,考核奖惩到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税源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充分利用所管纳税人的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涉税信息资料,做好案头审核分析评估工作;

  (二)根据工作安排对所管纳税人进行巡查辅导;

  (三)对申报纳税情况异常的纳税人及时下户检查;

  (四)建立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台帐,接收有关一般纳税人的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page]

  (五)每季度一次对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总体情况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户籍变动、税收收入、税源变化、收入预测以及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个体税源户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定期定额纳税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内容,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定定额,并负责事后审查不建账业户的经营情况,督促未建账纳税人建立收入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簿;

  (二)每月对辖区内纳税人发票进行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对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税款的催报催缴以及逾期未申报的提请强制措施;

  (四)每月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漏征漏管清理;检查停业户、非正常户;

  (五)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和发票比对工作,并对定额进行调整;

  (六)负责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国税、地税)的管理与监控;

  (七)建立个体纳税人日常检查情况登记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

  (八)对上年度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税源户重点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建立重点个体税源户管理基本情况台帐。

  第五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础工作扎实”。税收管理员每月深入纳税户调查时间不得少于12天,企业不得少于5户,个体不得少于20户。必须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要求,全面、准确地调查记载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并如实、及时录入计算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管理应用信息系统”,登记《管理员手册》。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办理各种管理事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文书。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时,态度要文明,不得向纳税人索取超出工作范围以外的资料及提出其他要求。[page]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代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购买发票、购买印花税票等。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与纳税人串通进行偷、骗税活动。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将获取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纳

  税情况等信息和资料用于税收工作以外的其他方面。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纪律制度;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

  第六章 税收管理员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十八条 对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三年应更换一次。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检查要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税收管理员根据自己的管户数,每季必须拟定下户进行日常检查的计划,下户检查数每季不得少于15户,下户日常检查计划经分局长审批后,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下户进行日常检查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户进行日常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县(市)局要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热线、定期召开廉政监察座谈会,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除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外,各县(市)局还将采取下列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和管理。

  (一)每年一次与本辖区纳税人代表进行座谈,通报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每半年召开纳税辅导会议,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三)其他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的,要根据《贵州省地税系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毕节地区地税系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责任。[page]

  第四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政纪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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