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二字(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3-4
执行日期:2008-3-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现就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调整情况明确如下: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管理。即: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盈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盈利点的幅度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7,000元以内;提供劳务服务,月营业额在2,800元至3,200元以内。
三、在上述幅度内,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具体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云地税二字(2003)105号)规定的盈利点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