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省略)
被告:xxxxx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负责人:黄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19526元,评估费3100元,拖车费350元,停车费130元,合计12310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9日,原告XXX为其所有的浙DC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不计免赔的机动车全部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52990元。
2014年1月19日上午9点,原告驾驶浙DC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G92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212公里+600米处,与XXX驾驶的皖L00XXX/皖LA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刮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一大队认定: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绍兴市百兴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119526元。原告另支付评估费3100元,拖车费350元,停车费130元,共计损失123106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但因双方对理赔金额存在差距,且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的材料已经超过原告能力范围。故此,原告依据双方保险合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1、原告在交通事故律师的陪同下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3、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4、判决和裁定阶段。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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