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售车欺诈,法院判决退一赔一

更新时间:2013-06-03 11: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车商售车欺诈,法院判决退一赔一2007年01月05日锋线汽车16个月的漫长维权之路,让余植有尝尽了维权的艰辛。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虽然还不能说已为他的这段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至少是一个漂亮的逗号。一次次失望和无奈之后,余植有终于迎来这场较量的首次胜

  16个月的漫长维权之路,让余某尝尽了维权的艰辛。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虽然还不能说已为他的这段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至少是一个漂亮的逗号。一次次失望和无奈之后,余某终于迎来这场较量的首次胜利——也希望是最后的胜利。

  “幸亏买车时我坚决要求经销商写下配置单。就是这张配置单,成为我打赢官司的铁证。”在余某看来,他手头掌握的证据成了他对付无良商家的利器。从最初提出退车,到后来要求“退一赔一”,这个过程正反映了一个消费者维权意识的理性回归——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退一赔一”的权利,为什么不去行使而纵容商家的不诚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一步步刺激了余某的维权欲望。

  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在汽车消费领域中其实屡见不鲜。车辆的配置是否原装,质量问题究竟是先天的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话语权往往掌握在商家手上。消费者不服气可以去鉴定,但动辄数万元的鉴定费往往会吓跑多数消费者。余某的这次胜利,除了证据充分外,与其自身殷实的经济实力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即便如此,在这场较量中他仍然处于弱势,因为他面对的是资金实力雄厚的专业公司。多数汽车消费纠纷的结果往往就是,消费者获取商家的微小补偿之后选择忍气吞声。

  正是在这样的消费环境中,余某的获胜有着他特殊的意义。他彰显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谁漠视我的权益,我就能给他致命一击。

  车主一审赢得天价赔偿官司

  “我终于赢了!”昨天,经过长达16个月的反复交涉和等待,义乌车主余某终于长出一口气。打电话给记者的时候,他手上刚拿到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一审判经销商“退一赔一”,经销商不仅要满足他的退车要求,还要再支付与购车款同等金额的赔偿金。

  这意味着,余先生当时花近90万元购买的保时捷,如今连退带赔,可以拿回近180万元的退赔款。

  案情回放

  90万元名车身世却蹊跷

  2005年8月30日,余某与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约定,余某购买的车型为德国产原装保时捷卡宴3.2越野车,售价90万元。这份购车合同还对配置进行了约定。

  然而第二天余某提车时,他在车上并没有找到合同明确约定的GPS定位系统、行李箱架、倒车雷达以及倒车影像等配置,他当场提出异议。3周过后,当经销商送来剩余配置时,余某发现其中很多都不是原装产品。并且,他从当地的保时捷特约维修站了解到,该车是一辆“美规车”,不能享受保修。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水土不服”的问题。

  此后,余某便踏上了艰难的退车索赔之路(该车至今还没上牌)。早报《汽车周刊》曾于去年2月17日刊发《90万元买来的保时捷竟是问题车》一文,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

  一年多来,这辆价值不菲的名车,其“蹊跷身世”一直困扰着车主:车子明明是从上海保税区提出来的,报关单位却是天津海关;明明是向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买的车,发票上写的却是北京翰林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地明明是德国,可这辆车却曾到过美国的加州,并留下了交车记录……越到后来,余某越发怀疑这辆车来路不明。

  艰难维权

  多次协商未果诉求法律

  “一年多来,这件事牵扯了我大量的精力。其中的辛酸一言难尽,我也曾几度想放弃。”昨天,余某向记者讲述了他漫长的维权之路。

  起初,在他提车后发现配置有问题时,他原本想只要经销商能按合同补齐剩余配置就行,根本没想到有那么一天需要通过对簿公堂来解决问题。后来,当他得知自己买来的是辆“美规车”后,他也只是向经销商提出了退车要求,没有要求其他赔偿。

  但这个要求没有得到经销商的积极回应。2005年9月底,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拒绝了他的退车要求之后,余某向当地工商部门发出求救。义乌市工商局北苑工商所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都没有成功。

  去年年初,余某向省消协和新闻媒体投诉。省消协召开多次协调会,但由于涉及到“是否退车”一项,双方持很大分歧,协调会一次次以失败告终。与此同时,包括早报在内的新闻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但经销商始终不肯做出让步。上海某汽车发展公司总经理潘晓东当时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是分公司绕开总公司的“单干”行为,总公司毫不知情。而义乌分公司的负责人则坚称,他们已经按照合同交付了车辆,并不存在车主投诉中所说的欺诈问题。

  “工商部门、消协以及新闻媒体都没有强制执行权。尽管他们支持我的退车要求,但经销商就是不肯退。”挫败感十分强烈的余某第一次感到了维权的“痛苦”。

  不过,他选择了继续“战斗”。去年4月5日,余某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当天,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义乌分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

  巨款验车

  消费者垫付9万鉴定费

  根据律师的建议,余某在诉状中提出了“退一赔一”的请求。其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总额的一倍。

  去年5月1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就经销商行为是否涉嫌欺诈,进行了激烈争辩。被告律师认为经销商已经履行了交车义务,不存在欺诈和违约问题。原告律师认为,合同约定购买车辆为德国产原装保时捷卡宴3.2越野车,但从目前发现的问题看,该车以及配置是否原装值得怀疑。为查清该车产地以及是否原装等问题,余某向法院申请鉴定。

  法院采纳了余某的申请,并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车进行鉴定。高达8.99万元的鉴定费用,一下子摆到了原告余某的面前。既然他提出了鉴定申请,这就意味着他必须要预付这笔费用。在当时形势并不明朗的情况下,这笔钱很有可能打水漂。但如果不做鉴定,就没有足够的证据。万般无奈之时,余某决定坚持到底。 [page]

  去年9月27日,鉴定报告出来了,余某看到了胜诉的希望。该鉴定报告指出,该车配置中尚缺少行李架,而且车主至今没有拿到轮胎补充液;导航系统不适用于中国,倒车雷达、倒车影像是后来加装的而且非德国原装,其中倒车雷达是中国国产的“铁将军”品牌。此外,该车多处存在“美规车”的特征,《维修手册》上的文字显示该车在美国加州进行过交货检验和首次服务。

  一审判决:

  车商须退一赔一

  拿到鉴定报告后,车主余某才算对这辆保时捷的身世,有了个大概的了解。这辆车出厂后卖给美国加州的一位消费者,可能是这位美国消费者对车辆不满意因此提出了退车要求,最后经销商辗转卖到了中国。该车最早经香港进关,后经长春一经销商转手,到过天津海关,几经周折之后卖到了余某的手上。

  去年年底,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隐瞒真实配置情况,多款配置不符合双方约定。虽然目前的法律未禁止“美规车”在中国销售,但作为消费者其主观上肯定认为经营者提供的车辆符合中国规范,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此外,被告未能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发票。被告的以上这些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由于义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总公司承担,法院最后判决,由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余某办理退车手续,退还余某实际购车款89万元,并赔偿余某损失89万元。此外,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还必须支付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08970元。

  昨天,记者从义乌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判决书刚刚寄出。被告会否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天内提出上诉,目前还不得而知。

  3月27日,由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 由于双方各自提出的调解方案当庭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法院休庭以后,双方正在继续进行调解。但是几乎处于僵持阶段。如果双方调解未果,法院将视案情情况进行二审判决,之后便可执行。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刘律师对法院二审结果的态度始终比较谨慎,一直表示“不好预计法院判决情况”,“不清楚”等。但他也同时透露,在二审判决执行中,某汽销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

  该车实为二手车

  在二审的法庭上,余某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新的判断:某汽销交付给自己的实际上是一辆“二手车”。对于这个观点,余某提供了两个证据分别为,该车销售到美国加州的销售和保养记录;以及某汽销老总王彬的证实。

  浙江省技术研究院对某汽销交付给车主的汽车维修手册进行了鉴定,证实上面记录了该车的销售和首保记录。该车2005年生产,5月10日在美国加州进行过交货检验,上面盖有经销商印章;5月21日,该车开了10英里后进行了首次服务。之后,由于未知的原因被当时的车主退车。

  余某还告诉记者,3月17日下午,某汽销总经理王彬曾经给车主打过一个电话。在电话中,王彬承认了“这辆车的确不是你(余某)预订的车,是别人订的,后来处理给了你”这个事实。他还表示,“如果是加装的配置,早就应该在国外就加装好了,不可能在国内再加装‘铁将军’牌的导航。”在这个电话中,双方都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或者接受法院公平的判决。

  举报代开发票行为

  在二审中,某汽销曾在上诉状中提出:代发发票属于行业惯例。对此,余某一直持否定态度。他向记者表示:“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发票是自身权利,而且发票必须是真实的。所谓的‘商业惯例’实际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他可能向上海市税务部门进行举报,查处某汽销代开发票的行为。

  可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证据在握,余某对二审结果比较乐观,估计可能维持一审判决。他还表示,即使某汽销可能再次提起申诉,但并不会影响二审判决的执行。到时,他还可能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于注册资金上千万的某汽销来讲,肯定是有支付能力的。因此,判决后不会遇到因对方经济能力有限而不能执行的结果。”[page]

  面对长达一年多还并未了结的维权历程,当事人余某感触颇多。“花一年的时间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出一口气,消费者维权不容易。我花了时间、精力和财力去打官司,付出这么多代价,就是想给消费者开创一个先例。无论如何,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还是弱势。”

  【维权借鉴】

  在这个维权案件中,余某当初在预订车辆时,口头提出了增加配置的要求。当时,要求销售员亲笔在配置单上加上了配置项目,使其可以作为维权证据。不过,如果销售员能在手写的单子上加上签名,将会规避质疑和鉴定等程序的麻烦。虽然口头约定和配置单上,双方都达成了一致。但是,在正式的合同上,在不显眼的位置,经销商以很小的字标出“以实车为准”。这相当于经销商给自己留的一招后手。消费者需要仔细观察,警惕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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