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2-12-26 15: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死亡赔偿金,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本文通过论述,解读了浅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精彩内容,为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提供。死亡赔偿金,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

  导读:死亡赔偿金,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本文通过论述,解读了浅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精彩内容,为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提供。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较多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否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能否由死者的债权人主张等方面。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补偿性质,而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但是不应作为遗产处理,而且也不能由普通债权人去主张。

  一、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生命权侵害的救济和赔偿。一方面,因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自然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灭,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另一方面是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仅仅由加害人赔偿金钱是达不到法律对生命权保护的目的的,生命权的保护应该有公法来予以保护。

  二、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即上述司法解释在17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后,紧接着18条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说明两者有明确的法律区别。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说,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补偿性质不利于对死者家属权利的保护。我国审判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会导致在犯罪引起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得死亡赔偿金。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对死者亲属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考虑不能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它的性质,即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二者比较,后者的赔偿数额会更高一点,对受害人亲属的保护更周到一些,当然缺点是推测的成分较重。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已经相当明确。因此,《解释》所采的是继承丧失说,这对于审判实践及对受害人亲属相对保护合理的原则两方面看,是合理的。理由: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再采有扶养丧失说,就会使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相冲突;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过低,不足于弥补受害人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三是对于因不法侵害行为导致犯罪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以致死者亲属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死亡赔偿金。《解释》界定的死亡赔偿金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加之采继承丧失说的观点,使因犯罪行为致死受害人的亲属能够得到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需要明确的是,《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仍有权依据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解释》第18条也有相应规定。

  四、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由死者的债权人直接主张

  首先,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死者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为前面已经说过,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生命不是财产),又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

  再次,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金,是对死者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普通债权人不能直接主张债权,债权人与死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通过诉讼另行解决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667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这一点已经不存在争议。 2。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死者的遗产,既然是遗产,可以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这个问题现在理论
1.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姐姐有在律师委托授权书上签字,是否应该经过当事人的特殊授权呢?
萧律师,谢谢你的回复! 1.赔偿金老头以他女儿的名义存起来,只是我打的一个比方,那现在我姐姐指定的那家银行存款只查到1万元,那么法院是不是就不可以再向其他家银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看了一些关于交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受害人的年收入高于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按照法规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与个人的收入水平无关,但受害人所在地的收入水平比受案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水平高的话,则可以按照受害人所在地的收入水平计算死亡赔偿金.
几天内可以批准申请调查令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
驾驶绿灯直行,电动三轮车闯红灯过马路,责任如何划分?
在一般的道路上都设有相关的主干和支路干线,一般要遵守支线上的车辆要让行干线上的车辆,转弯的要让直行的。如果不遵守该道路规则,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那么就属于支线
货车超载的危害
货车超载的危害
交通事故论文
巴中改造房屋怎么样算补偿
没有关系。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
龙岩改造房屋该怎么给补偿
1.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2.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3.是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
濮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就是审批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
甘孜律师在线解答需要多少钱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