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去拿,超出时间限制默认对认定书内容双方无异议,进入执行阶段。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如果不服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向交警大队上级机关复核,但是改变的几率不是很大,一般都是维持;如果复核无效,可以在交通赔偿诉讼中提出证据,让法庭对责任认定书不予采纳。如果单纯因为不服认定结论而对这个认定书提起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法律上这个认定书是作为证据在使用,法院不会受理该类诉讼。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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