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辨析

更新时间:2013-04-07 14: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作者:尹林通常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且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失责任,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

 

   通常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且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失责任,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学者们认为,确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无过错责任,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有利。但行政法规既然已经确认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法规又是新法,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因而可以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责任。但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不能采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以使受害人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满足其经济赔偿的要求。除此之外,对于在特定条件下,致害机动车一方虽无过错,也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这是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有人却认为实际上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应当加以区别。

  一、责任的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行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顾名思义,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承担的责任,根据《处理办法》第17条和第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由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显然,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准确地说,应当称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基于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而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确定。因此,《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上海规定》)第15条(赔偿比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60%-80%的损害赔偿责任;(三)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20%-40%的损害赔偿责任。”《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60%至90%的损害赔偿 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40%至10%的损害赔偿责任。

  简言之,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这种责任源于行政法规(主要是《道路条例》、《处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交通管理法规),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则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源于民事法律规范,责任认定的基础不同,其归责原则也不同。

  交通事故在公路运输企业又称为责任行车事故,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第16条规定:行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畜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碰撞、翻车、坠车、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责任行车事故是指公路运输企业负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行车事故。《统计办法》第三条规定:全民、集体所有制公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的责任行车事故,凡由有关部门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及《判决书》认定有次要及以上责任的,均属统计范围。但下列事故除外:

  (一)蓄意驾车行凶杀人或为了自杀而撞车和驾车发生的事故;

  (二)参加体育竞赛时发生的事故;

  (三)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四)汽车过渡过程中因渡船原因发生的事故;

  (五)进厂保修期间试车或在厂内移位发生的事故;

  《统计办法》第7条将事故分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第8条将事故类别分翻车、附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第9条将应负责任分: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四级,其系数分别为1.00、0、75、0.5、0.25。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含牲畜伤亡。下同)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1人及其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二、责任认定的基础及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

  依照《处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是违章行为及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上海规定》第10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顺序认定责任:(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二)违反让行规定的;(三)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四)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第11条(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按照《处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承担的责任形式是:拘留、罚款、警告、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上海规定》第12条(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除按照《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两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三)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四)造成轻微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 [page]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所承担的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即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一般责任承担方式,即由肇事人员承担;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却有特殊责任承担方式――垫付责任和替代责任,即《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该条但书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公安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要考虑责任人过失的程度,以确定和区分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虽然也要考虑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也即考虑责任人的过失程度,但主要考虑的是损害结果的大小。换言之,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而不是过失程度的大小。

  此外,《统计办法》第7条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处理办法》第18条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个等级。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则没有等级的划分。

  三、因果关系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因果关系方面,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政法上的因果关系,它考量的是加害人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降低或者免除了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加害人之外是否还存在的其他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作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考察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在事实上是否对受害人的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依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判断。

  简言之,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是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不等于违法行为。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要考虑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状况,如果其经济状况不好,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将会使其本人或家属的生活陷于困境,则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考量除混合过错和过失相抵外,不考虑责任者的经济状况。

  四、责任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但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前面提到的垫付责任、替代责任的责任主体等。

  五、归责原则不同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公平原则为补充,非机动车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机动车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非机动车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归责不同于责任,归责是一个过程,是推导的方法,责任是归责后产生的结果。《处理办法》第18条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四种责任。第19条至第21条则是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四种责任的具体划分。

  《处理办法》第19条以一方过错为归责原则,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一方违章的全部责任还包括推定全部责任。即交通事故原本可能并非为全部责任(一方过错),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推定该一方负全部责任。根据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构成推定全部责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采取逃避行为或者不报案等;第二,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推定全部责任包括3种:(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而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上述三种情况,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由因其过错而造成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故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上述行为,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还能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就还应当依照调查结果认定责任。

  一方违章包括受害人自己违章。受害人自己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不能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根据《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有一个例外,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无过错,虽属于受害一方的过错致害,但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10%的损失,但不能超过当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标准,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10%之例,机动车一方免责,受害人自行负担损失。

  《处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以混合过错为归责原则,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3种,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这3种责任,是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各自的不同责任划分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责任承担损失。在造成损害的事实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就构成同等责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一半的损失即可。 [page]

  根据《处理办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混合过错责任也包括推定混合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即同等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则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这体现了优者负担原则的要求。

  从上述规定来看,《处理办法》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显然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公平原则为补充。

  在侵权责任法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事侵权的归责,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是起点,即从损害事实出发,寻找、判断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过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违反义务的后果,义务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没有义务也就没有责任。因此,责任为归责的终点。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将高速运输工具界定为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虽然使用了“高速运输工具”的概念,但没有对高速运输工具作出界定。要界定“高速运输工具”首先应界定“高速”,何种速度为“高速”?我们认为,“高速”是一个相对概念,如果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而非机动车则难以称得上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是相对于一般(低速)运输工具(主要是非机动车)而言的,汽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而言,无疑是现代社会的高速运输工具。那么何种速度是高速的起点呢?联邦德国《道路交通法》将机动车辆按照其地面最高速度是否达到每小时20公里为标准,规定相应的汽车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凡地面最高速度为20公里以上的,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按照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一般侵权责任对待。换言之,联邦德国将20公里以上视为高速。我国高速的起点是多少呢?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十三条在解释《道路条例》第34条第(三)项关于小型机动车道与大型机动车道的划分时,规定:“车道划分从道路中心线或中心分割带起向右依次排列;……第三条为低速机动车道,供限速30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低速行驶时使用。”换言之,在我国30公里以上视为高速。这里的时速应是实际行驶的时速,而不是设计的最高时速。当然,由于道路等级不同,“高速”又有不同的规定。

  应当说,《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并非单从速度而言,而是从速度和危险性的角度加以考虑。正是基于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因而,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则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适用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要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般情况下,一种侵权行为只适用一种归责原则,而为什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适用两种归责原则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就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即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由于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具有高度危险性,因而,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中将规定为“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的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机动车碰撞的责任、机动车伤害行人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了“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包括轨道车辆、轮船、航空器、航天器等的运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此外,调整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不同,前者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而制定的各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路口通行规定》、《内河避碰规则》、《渡口守则》等等;后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两种责任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后者侵害的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财产权。

  六、《处理办法》第2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关系

  学术界认为《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为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速运输工具损害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认为《处理办法》第2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相抵触。

  我们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处理办法》第2条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为过失责任,而仅仅是规定交通事故为过失事故,事故也就是行为。对事故定性,在主观形态上,只能以故意与过失进行区分。《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交通事故(行为)为过失事故,其目的在于与故意相区别,因故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则不是行政责任能解决的责任问题,而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交通事故是过失事故,并不等于交通事故责任就是过失责任。对责任定性,在归责原则上,只能以过错、无过错、公平等原则进行归责。如前所述,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处理办法》第19条至第21条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四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因此,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过错责任。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我国民法学界一致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高速运输工具责任,在民事责任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是“汽车事故责任”,更不是“高速运输工具责任”。因为,按照《处理办法》和《道路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按照学者们的观点,那么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显然不能。 [page]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处理办法》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78条至82条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分为:第一级是宪法;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六级是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按照通常理解,级别高的为上位法,级别低的为下位法。因此,《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处理办法》,且《处理办法》并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在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性质相同的前提下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不同,因此,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

  无过错责任的特点是: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以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出发点,行为人不能以没有过错而作为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过错,是指不考虑侵害人的过错,并不等于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的特别规定,无论特别规定是普通法还是特别法,必须找到适用的根据。当我们处理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果要求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还可以找到《民法通则》第123条,对侵害人解释说,你这是高速运输工具,具有高度危险,因此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我们处理非机动车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时,总不能说它是高速运输工具,具有高度危险吧?而且,也只能找到《民法通则》第106条这一原则性规定,而找不到要求非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5393
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责任
由交通警察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啊。
交通事故责任
现在的法律你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赔偿受害者;如果你的同学赔偿后你不会承担责任;刑事责任有肇者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
看有无过错,受害人的损失作为事故的损失,随时联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交通事故责任
以交警的事故认定为准
把钱误转到车贷卡里怎么办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受伤后上司支付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报告的医疗费用应该给谁赔偿?
根据具体赔偿项目分析,例如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宿舍里有人偷东西能报警吗?价值1600元
您好,可以报警处理。也建议报警处理
烟台征收该怎么给赔偿
法律分析: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举报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第三条由国家对烟草专卖专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依法属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行政许可制
外国人在珠海买房条件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
上海双胞胎能申请哺乳假六个月吗需要单位审核吗?这是属于单位应当批准的吗
法律分析: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
邯郸征收可以怎样计算补偿
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
大家都在问
  • 114人咨询过
  • 240人咨询过
  • 102人咨询过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