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更新时间:2013-04-0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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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成功抗诉一起重罪轻判案件近日,由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张创业等人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其中张创业所犯的盗窃罪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

  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成功抗诉一起重罪轻判案件

  近日,由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张某等人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其中张某所犯的盗窃罪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带领未成年人林方,在2008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先后窜至民权县、睢县一带共同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其中抢劫一次劫取现金35000余元;盗窃三起价值达37125元;张某明知是盗窃的物品而两次帮助他人销售,销赃价值4900元。睢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对睢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数额巨大,不仅自己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还多次带领未成年人林方共同实施盗窃,并在共同犯罪中居主导地位,主观恶性较大,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没有退赃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没有依法缴纳罚金,无任何悔罪表现。睢县人民法院在无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显属量刑畸轻,适用刑罚不当。鉴于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全部采纳了抗诉意见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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